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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老师,甲集团,下面有很多家分公司,其中子公司A、子公司B。在2024年A吸收合并了B。但是甲集团2024年财务计提了B的坏账,并且核销了B 的坏账,请问对吗?我认为不对的,因为B被吸收合并了,A承接了全部的资产和负责,所以甲集团不应该核销B的坏账.

2025-01-14 11:38
答疑老师

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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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4 11:42

你的观点有合理性。吸收合并后 A 承接 B 的资产和负债,集团层面核销 B 的坏账可能不符实际情况。不过,若有合法评估和审批,确定坏账无法收回(如债务方破产无资产偿债),有充分证据支持,核销坏账也是合理的,不能简单判定集团做法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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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观点有合理性。吸收合并后 A 承接 B 的资产和负债,集团层面核销 B 的坏账可能不符实际情况。不过,若有合法评估和审批,确定坏账无法收回(如债务方破产无资产偿债),有充分证据支持,核销坏账也是合理的,不能简单判定集团做法错误。
2025-01-14
这种做法是不对的,原因如下: 吸收合并的实质 当子公司 A 吸收合并子公司 B 时,从集团的角度来看,这属于集团内部的结构调整。B 公司的资产、负债等全部权益将被 A 公司承接,在合并后的集团财务报表层面,相当于资源的内部整合,并不产生真正的坏账情况。 坏账计提与核销的错误 计提方面:在吸收合并的情况下,集团提前计提 B 公司的坏账不符合实际情况。因为吸收合并过程中,通常会对 B 公司的资产和负债进行评估和交接,这些资产和负债将成为 A 公司资产负债表的一部分,而不是面临无法收回的风险而需要计提坏账准备。 核销方面:同理,核销 B 公司坏账也是不合理的。只有当存在真正的应收账款无法收回的情况,如债务人破产、死亡且无遗产或遗产不足清偿等法定情形时,才能进行坏账核销。但在吸收合并场景下,不存在这种外部应收账款无法收回的合理事由。 正确的做法是,在 A 吸收合并 B 的过程中,应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关于企业合并的规定,对 B 公司的资产和负债进行合理的评估、确认和转移,而不是计提和核销坏账。
2025-01-14
同学你好,2021年,年初的期初数据,是用2020年的数据,(因为后面的内部转让发生时间是在2021年以后)
2022-02-24
同学你好 这个没有其他涉税问题
2023-06-06
1,你这里通过拥有控制权利,那么利用进行担保贷款,损害其他第三方利益 2,经营不好,没有分配,但却对高管派发高额薪酬,属于损害股东利益
2022-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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