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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孝彬老师,还是按这样:1.先区分是否连续加工:连续加工的,消费税一律挂 应交税费 - 应交消费税 (待抵扣);直接出售的,进入第二步判断。 2.对直接出售的,再看售价与受托方计税价:售价小于等于计税价的,消费税计入成本;售价大于等于计税价的,原代收消费税仍计入成本,同时按差额补缴消费税(计入税金及附加)。 3.两者是 先看用途,再看售价 的递进关系,需同时考虑,而非独立判断。连续加工不涉及售价对比,直接出售则必须结合售价与计税价的关系处理。

2025-07-13 15:17
答疑老师

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免费咨询老师(3分钟内极速解答)
2025-07-13 15:26

老师正在计算中,请同学耐心等待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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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5-07-13 15:27

第一步:区分用途 连续加工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暂记“应交税费 - 应交消费税(待抵扣)”,后续可抵扣;直接出售的,进入下一步。 ​第二步:直接出售时看售价与计税价 ​售价≤受托方计税价:消费税计入委托加工物资成本。 ​ 售价>受托方计税价:原代收消费税仍计入成本,差额部分需补缴,计入“税金及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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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1503 追问 2025-07-13 15:28

了解,谢谢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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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5-07-13 15:33

满意请给五星好评,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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