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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EPC总承包项目,目前设计、施工、采购作为一项履约义务的情况下,且采用产出法进行核算,甲方会根据进度结算签署进度结算确认单,但根据合同约定,其中设备部分没有单独的结算条款,但是付款条款约定,“乙方取得设备供应商的中标通知书并提交甲方,甲方支付设备款的30%”、“乙方提交设备供应商的提货通知单支给甲方,甲方支付设备款的60%”、“设备到现场验收合格后,甲方支付设备款的90%”,甲方会根据以上的节点,分设备批次签署进度结算单,请问,前两个节点的进度结算单可否作为收入确认依据?

2025-08-07 10:20
答疑老师

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免费咨询老师(3分钟内极速解答)
2025-08-07 10:22

前两个节点的进度结算单不能作为收入确认依据。因取得中标通知书、提交提货通知单时,设备控制权未转移给甲方,不满足收入确认(客户取得控制权)条件,也不符合产出法基于控制权转移的计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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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9072 追问 2025-08-07 11:11

这个地方是否有可以讨论的点,既然设计、采购、施工作为一项履约义务,那么设备是否就不属于单独的履约产品,该合同的最终交付的产品应该属于整个工程,任何对于施工进度的推动都能作为确认收入的依据,而单独将设备控制权转移作为判断点,是否相当于将设备作为一项单独的履约义务在执行,且考虑到EPC项目设备金额巨大,跨度时间太长,如果以设备验收作为收入确认的节点,那么很可能出现前几年项目都没有收入,而到验收当年又一次性确认大额收入,是否不具备合理性?还请老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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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5-08-07 11:13

在 EPC 项目设计、施工、采购作为一项履约义务且采用产出法时: 前两个设备节点的结算单通常不能直接作为收入确认依据,因未体现整体履约进度及控制权转移。 讨论点在于:若设备是整体义务的一部分,单独以设备节点确认收入可能隐含 “分拆义务” 的逻辑矛盾;但完全以最终交付确认,可能导致收入确认集中、不及时。 需结合产出法核心(反映向客户转移价值的进度),判断设备节点是否实质推动整体履约,再确定能否作为收入确认依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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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两个节点的进度结算单不能作为收入确认依据。因取得中标通知书、提交提货通知单时,设备控制权未转移给甲方,不满足收入确认(客户取得控制权)条件,也不符合产出法基于控制权转移的计量要求。
2025-08-07
同学,你好 你这个合同总金额2亿多,预付2千多万,10%左右,是可以的
2025-03-02
1采用完工百分比确认收入,履约进度可以确认 22.编制甲公司 2019 年 12 月 31 日确认劳务收入的会计分录。 3000*60%=1800 借合同负债18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8000 3借合同履约成本1300 贷应付职工薪酬1300 借主营业务成本1300 贷合同履约成本1300
2022-01-09
你好需要计算做好了给你
2022-01-09
1采用完工百分比确认收入,履约进度可以确认 22.编制甲公司 2019 年 12 月 31 日确认劳务收入的会计分录。 3000*60%=1800 借合同负债18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8000 3借合同履约成本1300 贷应付职工薪酬1300 借主营业务成本1300 贷合同履约成本1300
2022-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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