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投资者5月借款买车,年底未还,不需要交个税。只是存在视同分红交个税风险
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这个赠策适用查账征收个体户?
投资者为个体户或者合伙企业,如果借公司钱,年底未还,要视同经营所得缴纳个税嘛,
股东个人:根据(财税〔2003〕158 号)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为什么(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
合伙企业的股东从合伙企业的借款,年底归还不了,也需要视同分红缴纳20%的个税吗?
请问合伙企业对外转让股权,有投资收益,是不是合伙人要交个人所得税?无论合伙企业当年有没有盈利? 或者企业还有没有以前年度亏损?
如果按照税务需要交个税吗
不需要交个税,只是存在视同分红交个税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