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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无法追问,只能用新提交问题来提问:我们是工厂,以exw条款和香港的一家贸易公司A签署销售合同,现在税务局要求exw条款出口的工厂需提供货物在境内装载前的运输费和保费发票,账单及水单,这段运输是客户负责的,但是因为客户是香港公司,他是和一家香港运输公司B签署运输合同,由B开具形式发票,实际B再委托国内子公司C完成业务,C开具了一定数额的专票发票给B,以备稽查,但是额度和实际发生的不符的,现在的问题是客户A担心提供了B开具的形式发票,税务局认不认可这个发票,B开具的形式发票都有对应的账单可以证明的,这个是有据可查的,运输是纯国内运输,即工厂到出口监管仓段的运输,提交后税务局会不会质疑国内的业务为何跑去香港结算?如果税务局这样问的话,那可不可以用那个大陆和香港避免双重征税的那个协定来说明,因为我是香港公司,所以我在香港结算了,可不可以这样子?因为那个协定书好像是说香港公司如果在大陆开展陆运业务的话,是可以免征大陆这边的税的,所以以这个点回来回应税局可以吗?还是说税务会问实际运作的公司

2025-08-30 20:13
答疑老师

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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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30 20:17

运输的国外企业开的形式发票可以 认可 他在国内有业务的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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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需要签合同的。
2024-06-17
你好: 如果实在无法享受进项税扣除,那就把业务模块分拆。使用多家小规模纳税人的公司,享受小规模较低征收率。不过不能给税局说。
2020-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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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 官方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税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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