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方按租赁期开始日确定的租赁资产入账价值(不含利息)计提折旧,和发票分期开的节奏没关系。 具体按以下两点来: 入账价值取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中的较低者,作为折旧基数。 折旧期看是否有购买权,有且打算买就按资产预计寿命提,没有就按租赁期提,方法常用直线法。
我公司购入固定资产(已收到固定资产专票),通过第三方融资租赁公司付款,设备发票金额加利息分24期由我方付给租赁公司,每期收到融资方开来利息专票,这个应该如何入账?
求融资租赁承租方会计分录。购第三方设备,融资方付款给第三方,设备发票金额加利息分24期由承租支付出租赁方。出租赁方按每期租金分设备款及利息开票给承租方。每期收到发票分录?
老师您好,设备租赁,首先出租方和承租方有协议,由承租方跟融资租赁公司(第三方)签订合同,融资租赁公司提供设备,设备在承租方名下,出租方支付设备首付款给承租方让承租方买设备,每月出租方再将设备按揭款是给承租方让其还按揭,然后承租方每月给出租方支付租赁款,最后再让出租方给其开租赁发票。请问老师,这属于融资租赁吗?设备并不在出租方名下,出租方每月收到的款能给开租赁发票吗?
老师,我公司拟租赁一台设备10万元,租期2年,租赁费5000元/月(均为收取租赁费发票,含利息1000元),合同约定每月支付租赁费,租赁期满出租方无偿转让设备给我公司,请问:1.该合同性质属于经营租赁还是融资租赁?2.租赁期满设备无偿划给我公司后,我公司只有每月的租赁发票,设备如何计入固定资产?
某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一台设备,租赁开始日出租方设备的公允价值为102000元,租赁合同规定的利率为10%,分5年付款,每年年末支付26380元,该设备不需要安装。租赁期满后,该设备的所有权转归承租方。假定未发生可直接归属于该租赁项目的初始直接费用。
请问有了中级职称还需要每年继续教育吗?
请教老师:公司收回的租房押金在现金流量表的正确填写方法。我把它填入到→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处是否正确。谢谢
老师这个是什么意思?
老师你好,我想问下,3季度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里面,应付职工薪酬实际发放金额,看应付职工薪酬的借方金额,但是本年应付职工薪酬的借方里面有付的去年4季度的工资,这种情况怎么填
如何查出口商品退税率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在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减半期间是按照50%征收企业所得税,是用应纳税所得额*15%*50%吗?
老师,新的电子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申报,上面是填科目汇总表哪个数据,和个税一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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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去年的本年利润的主营业成本减少的分录 是借 库存商品 贷本年利润吗
请教老师:1,公司收到的租房押金在现金流量表的正确填写方法。我填具在→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处是否正确?2,公司员工在线会计课程培训费在现金流量表的正确填写方法。我填具在→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处是否正确?谢谢
是按确定的租赁资产入账价值计提折旧吗?那跨年长达8年,都是这样开发票,每年汇算清缴需不需要纳税调整?
折旧计提依据:是的,承租方需按租赁期开始日确定的租赁资产入账价值(不含利息部分)计提折旧,与分期开票节奏无关,无论租赁期多长(如 8 年),均以此入账价值为基数在折旧期内计提。 汇算清缴是否需纳税调整:可能需要,核心差异在于会计与税法对 “计税基础” 和 “折旧年限” 的认定: 会计上按租赁准则确认的入账价值计提折旧; 税法上通常以发票金额(分期取得的设备发票合计数)作为计税基础,且折旧年限需符合税法规定(如设备类最低折旧年限)。 若两者存在差异(如入账价值与发票总额不同、折旧年限不同),每年汇算清缴时需按税法口径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比方老师,150万资产,租赁10年,每年开15万的租赁设备发票,此设备使用5年,每年按会计准则提折旧30万,那当年汇算清缴调增多少?是调增30-15(当年取得发票金额)=15万还是调增30-15(当年取得发金额/5(折旧年限)=27万?这种分期取票税法的折旧金额怎么计算?
若为经营租赁(税法不认折旧,仅认租金):调增 15 万(30 万会计折旧 - 15 万租金扣除)。若为融资租赁(税法按资产计税基础折旧):150 万 ÷5 年 = 30 万,与会计折旧一致,无需调整。关键看租赁性质,通常按前者调增 15 万更常见。
是融资租赁,老师,出租方开具融资租赁一—租金(租赁设备),每年只取得15万这种发票,这种税法允许当年折旧多少?老师
融资租赁几年就折旧几年
没全部取得发票也可以按全部折旧,不需纳税调整?老师
是按月折旧的哦 一般都有发票吧 没有发票就调增
老师,怎么又回答回去了,是融资租赁中的直接租赁,固定资产不是一次性开发票,分期开发票,那税法允许的折旧金额是怎么算?
税法允许的折旧额,按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或资产公允价值)加相关费用确定计税基础,再按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用直线法计算,和发票是否分期开无关。
也就是说融资租赁分期取得发票,也不需要纳税调整(按资产全额计提)?有没有税法条文?老师
融资租赁分期取得发票,一般情况下不需要因发票分期而进行纳税调整。相关税法条文如下: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只要按照上述规定确定计税基础,并按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和方法计提折旧,即使发票是分期取得的,也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