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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你好,我想咨询下,公司1完全控股于公司2,员工发工资是由公司1发放的,那员工报销费用可以从公司2报销吗?
不是公司的员工,他的费用可以拿到公司报销吗?确实是为公司发生的费用
请教老师,老板有两家公司,一家建筑公司,一家造价咨询公司,咨询公司是新注册的,没有几个员工,老板用这个咨询公司接了个工程造价咨询的活,总价七八十万,但实际这个活都是建筑公司的员工做的,以至于造成的现状就是:咨询公司有大笔的收入,但却没什么成本,实际的成本都在建筑公司,但建筑公司的人员还不能转到咨询公司,因为他们都有建筑相关的证件。老师,这种情况有什么好的解决办法吗?
老师 如果这个人不是我们员工 但是他确实为我们公司做事产生的费用可以报销吗
老师,如果不是单位员工,但确实发生了单位的费用,可以这个人到公司来报销不,有发票可以做为单位的费用不
您好,可以报销,关键是要证明这事是真的为公司办的,需要四样东西:一是发票抬头开公司全称,二是写个情况说明说清楚办什么事并签字,三是走公司内部审批流程,四是公司把钱打给办事人银行卡,如果是实报实销一般不用交个税,但如果以报销名义额外给钱就算劳务报酬(比如包干制给1000元实际花了800元则200元差额要按劳务报酬代扣个税=200(1-20%)20%=32元,公司需代扣这32元)。
如果公司和这些人签订了协议,由公司承担这些费用,那钱支付给谁?费用发票是股东拿过来的。
您好,钱应该根据协议约定和实际消费情况支付,如果协议明确由公司承担费用且股东是代为办事的实际消费人,发票是公司的抬头,那么公司可以将报销款直接支付给垫付的股东本人,这符合规定,关键是要有协议证明业务真实、发票合规、付款对象是实际经办或垫款人。
老师,不签协议,这些费用其实也可以正常入账,因为属于公司正常业务产生?另外,付款对象主要看当时是谁支付的?
您好,不签协议也可以入账,但税务风险很高,因为缺少关键证明,税务局可能不认可该费用与公司相关,导致罚款和补税;付款对象必须是发票上的付款方或协议指定的收款人,公司把钱付给股东个人账户时需有充分证据链证明该股东是实际垫付人,否则可能被视为违规分红而需补缴20%个人所得税。
老师,提到股息红利个税,目前我还有个疑问。针对食品类发票,一种说法是属于个人消费,会引起个税与企税风险,不入账;另一种说法是可以按照福利或业务招待费入账。这类发票,您那边可以报销入账吗?
您好,这类食品发票可以报销入账,但必须根据真实用途计入正确科目,如果是作为职工集体享受的福利(如下午茶)可计入福利费,但需要并入工资薪金代扣个税;如果是用于招待客户则计入业务招待费,两种方式都需符合税法扣除标准,而如果无法证明与经营相关被认定为个人消费,则确实会引发个税和企业所得税风险。
老师,公司目前的人员,除了股东,就是上面两个外部工作人员。所以其实没有工资、社保之类的费用,这样是不是计入业务招待费,会比较合适一些?这两个外部人员的费用,可以过职工薪酬科目吗?
您好,外部人员的费用不能计入职工薪酬科目,因为职工薪酬核算的是与公司有雇佣关系的内部员工报酬,而外部人员费用应据实入账,例如为他们办事产生的差旅费直接计入差旅费,为他们支付的食品费用若属于业务招待性质(如开会、洽谈时提供)可计入业务招待费,但必须确保有充分证据链证明费用真实性与业务相关性,否则有税务风险。
不好意思,老师。可以确认下吗?食品当做职工福利,要并入工资交个税是因为具体到个人了吗?外购商品用于集体福利,可以拆分到个人,并入工资。不能拆分到个人,不用并入工资。外购商品用于股东,视同分红?
您好,您理解得完全正确,食品作为职工福利是否需要并入工资交个税,关键就在于能否量化到个人,能拆分到每个人的(如发月饼)需并入工资交个税,无法分割的集体享受(如食堂聚餐)则不需;而外购商品用于股东,因其身份特殊,在税务上通常被视为股息红利分配,股东需按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