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资扩股账务处理 若 B 按注册资本份额投 100 万: 借:银行存款 100 万 贷:实收资本 —B 公司 100 万 若 B 投超 100 万(如 120 万),超 20 万入资本公积: 借:银行存款 120 万 贷:实收资本 —B 公司 100 万 资本公积 — 资本溢价 20 万 利润分配问题 优先分 B 公司、不分自然人不可行,默认按实缴出资比例分配; 不公允分配仅在章程约定类别股或全体股东一致书面约定时合规,否则无效。

2020年甲、乙两人以各持50%的股份注册了A公司,汪册资本总额100万元。2020年12月31日所有者权益项目余额分别为实收资本100万元,资本公积20万元,盈余公积80万元,未分配利润60万元。2021年1月5日,丙提出加入A公司,甲、乙商定后同意丙出资130万元,持股1/3,公司以前利润三人共享。2021年A公司实现净利润100万元,按当年实现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支付2020年度现金股利30万元。在不考虑其他因素的条件下,计算:(金额单位:万元。)(1)甲、乙、丙三位投资者投入A公司的实收资本各是多少。〈2)2021年末A公司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的余额。
2020年甲、乙两人以各持50%的股份注册了A公司,汪册资本总额100万元。2020年12月31日所有者权益项目余额分别为实收资本100万元,资本公积20万元,盈余公积80万元,未分配利润60万元。2021年1月5日,丙提出加入A公司,甲、乙商定后同意丙出资130万元,持股1/3,公司以前利润三人共享。2021年A公司实现净利润100万元,按当年实现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支付2020年度现金股利30万元。在不考虑其他因素的条件下,计算:(金额单位:万元。)(1)甲、乙、丙三位投资者投入A公司的实收资本各是多少。(2)2021年末A公司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的余额。
2020年甲、乙两人以各持50%的股份注册了A公司,汪册资本总额100万元。2020年12月31日所有者权益项目余额分别为实收资本100万元,资本公积20万元,盈余公积80万元,未分配利润60万元。2021年1月5日,丙提出加入A公司,甲、乙商定后同意丙出资130万元,持股1/3,公司以前利润三人共享。2021年A公司实现净利润100万元,按当年实现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支付2020年度现金股利30万元。在不考虑其他因素的条件下,计算:(金额单位:万元。)(1)甲、乙、丙三位投资者投入A公司的实收资本各是多少。〈2)2021年末A公司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的余额。
2020年甲乙两人以各持50%的股份注册了A公司,注册资本总额100万元。2020年12月31日所有者权益项目余额分别为实收资本100万元,资本公积20万元,盈余公积80万元,未分配利润60万元。2021年1月5日,丙提出加入A公司,甲乙商定后同意丙出资130万元,持股1/3,公司以前利润三人共享。2021年公司实现净利润100万元,按当年实现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支付2020年度现金股利30万元。在不考虑其他因素的条件下,计算:(1)甲乙丙三位投资者投入A公司的实收资本各是多少。(2)2021年末A公司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的余额。
2020年甲、乙两人以各持50%的股份注册了A公司,汪册资本总额100万元。2020年12月31日所有者权益项目余额分别为实收资本100万元,资本公积20万元,盈余公积80万元,未分配利润60万元。2021年1月5日,丙提出加入A公司,甲、乙商定后同意丙出资130万元,持股1/3,公司以前利润三人共享。2021年A公司实现净利润100万元,按当年实现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支付2020年度现金股利30万元。在不考虑其他因素的条件下,计算:(金额单位:万元。)(1)甲、乙、丙三位投资者投入A公司的实收资本各是多少。〈2)2021年末A公司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的余额。
老师,不是代账公司的,也不是一家单位的,个人代理多家企业,还能代理吗
老师,A股东给B股东,10万,B股东拿着着10万,支付原材料货款,请问怎么写分录
请问物业公司收的停车费从2月份到5月份按6%申报增值税,现在发现税率错了,是需要去改前面4个月的申报表吗?还是在6月调账,在6月把以前的一起交了
老师,2025年中级会计实务课下架了吗
物流公司油票要控制在多少比例
老师,请问我们公司找人安装设备,付给工人钱,没有发票,应该如何入账?可以做进工资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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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度的会计分录 贷方应交增值税科目误记为收入科目了 现在应该怎么调账
如果增资扩股后,账面未分配利润有100万,就必须按实缴出资比例同时分配,对吗?分给B公司50万,自然人共计50万,再给自然人代扣代缴个税,对吧,若这100万是在B公司未加入前就形成的利润,B公司加入后可以分吗?
同学你好 对的 2.可以的
这第二个B公司加入后可以分这个未加入前形成的100万利润,有没有可行的政策依据呢?S局会不会认同呢?
同学你好 这个股权转让之后就是这个新股东的权益了
我顾虑的一点是,没加入之前S局可以收回20万的个税,B公司加入后S局可以收回的个税就变成10万了,会不会扒这个了,有政策依据是最好的,有没有相关性的政策依据了
1. B 公司能否分配加入前的 100 万利润? 可以,但需满足前提:利润分配方案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政策依据:《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按实缴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全体股东约定不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除外。 只要公司股东会(包括 B 公司、甲、乙、丙)一致同意分配 “加入前的利润”,B 公司作为现有股东,有权按决议的分配比例参与分配(即使利润是其加入前形成的)。 2. 税务机关(S 局)是否认同? 税务机关关注的是 “利润分配的个税 / 企业所得税是否依法缴纳”,而非 “利润形成于股东加入前 / 后”。 若 B 公司(法人股东)分得利润: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若自然人股东分得利润:需按 20% 缴纳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 税务机关不会因 “利润形成于 B 公司加入前” 而否定分配的合法性,只要分配流程合规(股东会决议)、税款依法缴纳,就会认可。 3. 关于 “个税减少” 的顾虑 若原 100 万利润在 B 公司加入前分配,自然人股东需缴 20 万个税;若 B 公司加入后分配,B 公司分得的部分免企业所得税,仅自然人股东分得部分缴个税(比如分 50 万给 B 公司、50 万给自然人,个税仅 10 万)——这种操作合法,政策并未要求 “历史利润必须在新股东加入前分配”,只要分配方案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税务机关无依据 “扒” 该事项。 核心政策依据: 《公司法》第三十四条(利润分配按出资比例或股东约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居民企业股息红利免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自然人股息红利按 20% 征税)。
谢谢老师,解答的太清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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