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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A公司委托国内一家代理公司从国内B公司采购商品。国内B公司报关出口,FOB模式,香港A公司订舱,A公司向荷兰C公司开具形式发票。货物从天津港口直接运至荷兰鹿特丹。荷兰C公司支付货款给香港A公司,A公司向国内B公司支付部分货款,国内B公司向荷兰C公司开具商业发票,并与荷兰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国内B公司能申请出口退税吗?

2026-01-28 1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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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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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8 1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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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8
您好,这种情况不能直接把货款支付给国内分公司。虽然香港分公司和国内分公司同属一家供应商,但在法律和财务关系上,是基于与香港分公司签订的合同产生交易,合同具有相对性,在合同没有变更的前提下,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合同相对方,即香港分公司支付货款。
2025-02-26
装箱单、形式发票及提单跟贸易合同及国内开具销售发票公司名不匹配,后期影响退税 “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须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只要在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收汇就可以申请退税。
2023-07-04
您好,同学,很高兴回答您的问题
2023-09-06
同学你好 对的 这个可以的
2022-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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