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
Q

香港A公司委托国内一家代理公司从国内B公司采购商品。国内B公司报关出口,FOB模式,香港A公司订舱,A公司向荷兰C公司开具形式发票。货物从天津港口直接运至荷兰鹿特丹。荷兰C公司支付货款给香港A公司,A公司向国内B公司支付部分货款,国内B公司向荷兰C公司开具商业发票,并与荷兰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国内B公司能申请出口退税吗?

2026-01-28 19:47
答疑老师

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免费咨询老师(3分钟内极速解答)
2026-01-28 19:49

您好,不能申请出口退税,核心是交易的合同流、票据流、资金流、货物流“四流”严重不一致,不符合出口退税的基础合规要求。合同与票据主体存在冲突,B公司与C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开具商业发票,但报关单买方为A公司,无法证明B与A的真实交易关系;资金流违反“谁出口、谁收汇”原则,C公司货款先支付给A公司,A公司再向B公司支付部分货款,收汇主体与出口主体B公司脱节;票据链断裂,A公司和B公司均向C公司开具发票,且无A与B的合规结算票据,无法证实业务真实性;同时A公司委托国内代理采购的代理关系模糊,未明确B公司与代理公司的权责,导致报关与退税主体认定混乱,增加“假自营、真代理”的核查风险。 合规修正需从各环节统一主体与流向,合同环节由B公司直接与C公司签订购销合同,明确FOB天津、C公司直接向B公司付汇;票据环节仅由B公司向C公司开具商业发票,若A公司与B公司存在代理关系,双方单独结算并开具增值税发票;资金环节由C公司将货款直接支付至B公司外汇账户,B公司按约定向A公司支付代理或采购费用;报关环节将报关单“境内发货人”“生产销售单位”均标注为B公司,准确申报FOB价格,实现各环节流项一致,满足退税合规要求。

还没有符合您的答案?立即在线咨询老师 免费咨询老师
咨询
相关问题讨论
 同学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请稍等
2026-01-28
您好,这种情况不能直接把货款支付给国内分公司。虽然香港分公司和国内分公司同属一家供应商,但在法律和财务关系上,是基于与香港分公司签订的合同产生交易,合同具有相对性,在合同没有变更的前提下,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合同相对方,即香港分公司支付货款。
2025-02-26
装箱单、形式发票及提单跟贸易合同及国内开具销售发票公司名不匹配,后期影响退税 “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须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只要在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收汇就可以申请退税。
2023-07-04
您好,同学,很高兴回答您的问题
2023-09-06
同学你好 对的 这个可以的
2022-09-20
相关问题
相关资讯

热门问答 更多>

领取会员

亲爱的学员你好,微信扫码加老师领取会员账号,免费学习课程及提问!

微信扫码加老师开通会员

在线提问累计解决68456个问题

齐红老师 | 官方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税务师

亲爱的学员你好,我是来自快账的齐红老师,很高兴为你服务,请问有什么可以帮助你的吗?

您的问题已提交成功,老师正在解答~

微信扫描下方的小程序码,可方便地进行更多提问!

会计问小程序

该手机号码已注册,可微信扫描下方的小程序进行提问
会计问小程序
会计问小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