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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一家管道运输公司,现在我们在某个省建了一条运输管道,途径A-B-C-D四个城市,其中我们公司坐落于A市,我们通过A市的总公司投资了10亿修了A-B-C-D的运输管道,现在开始从事业务了,B市的税务局要求我们占用B市修建的管道,在运输时取得的收入,需要在B市交税,但是我们的前期投入都是通过A市的公司,现在取得收入在B市交税,造成了我们的收入成本不配比,前期投入10亿相关的进项税一直在留抵。所以想咨询一下,我们想要开展业务,是否必须要在B、C、D、三个城市单独交税呢,对于管道途径地区是否必须在当地交税,税法上有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呢?如果必须在当地交税,我们的总公司进项税无法抵扣,分公司无法摊销初始投入的成本,应该怎么办呢?

2026-01-30 16:41
答疑老师

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免费咨询老师(3分钟内极速解答)
2026-01-30 16:43

一、是否需在 B/C/D 市单独缴税 无需按途经地单独缴税,税法无此规定: 增值税:固定业户向机构所在地申报,跨市可申请省级以上财税机关批准的汇总纳税,统一由 A 市总公司申报; 企业所得税:总机构统一计算,分支机构仅按比例就地预缴,无途经地单独缴税要求。 二、收入成本不配比 / 进项留抵 / 成本摊销解决 核心方案:向 A 市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汇总纳税,获批后总公司统一核算全流程销项、进项,直接抵扣 10 亿投入的留抵进项,成本由总公司统一摊销,彻底解决配比问题; 配套操作:同步做企业所得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备案,B/C/D 市分支机构仅按分配比例就地预缴,不影响总公司成本摊销; 暂未获批过渡:按 B/C/D 市收入占比分摊总公司进项税抵扣,或总公司以经营租赁方式向各地分公司开票,分公司抵扣进项、分摊成本。 三、与 B 市税务沟通 提供增值税 /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的税法依据,说明无需当地单独缴税,争取按汇总纳税 / 合理分摊方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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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注册会计师,税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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