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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好,财税2016 29文,我没找到这个文件,能发下文件吗

2026-06-09 15:03
答疑老师

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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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9 15:04

实际是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29 号,并非财税文号。 官方原文链接:https://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765/n1990035/201605/c2231323/content.html 文件规范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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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mof.gov.cn) 您好,同学,复制上面的文字,复制粘贴即可查到
2023-09-13
你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https://shenzhen.chinatax.gov.cn/sztax/zcwj/zcfgk/zjzcfgk/zzszj/201110/ab3f5917357c4d1e8c93346d9d6fcbd6.shtml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https://shenzhen.chinatax.gov.cn/sztax/zcwj/zcfgk/qtzcfgk/201704/14193890cb5940a189cf90cd4eebff07.shtml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https://shenzhen.chinatax.gov.cn/sztax/zcwj/zcfgk/zjzcfgk/zzszj/201603/e84c5035161f437d8a72010f9607f98a.shtml
2022-08-18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三条规定,“(一)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 2、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4、另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规定“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603“已申报缴纳增值税未开票补开票”。 汽油预付卡充值的发票可以直接入管理费用,对于加油卡发售方:发售时按“预收账款”方法作相关账务处理,不征收增值税,可开具普通发票(原规定未要求开具“不征税”发票,建议加油卡预收款参照现行单用途卡、多用途卡规定,开具“不征税”发票)。加油后,不同于单用途或多用途卡使用后不得开具发票,发售方可凭实际实际加油记录向购卡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购卡方:购卡时,可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作“预付账款”处理,加油后,可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并根据用途记入相关成本费用,符合规定的可在税前扣除。
2024-09-23
你说的 2025 年 12 号文件,是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 **《关于发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的公告》(2025 年第 12 号)**。该文件虽未单独罗列 “扣分细则清单”,但重新明确了纳税缴费信用的评价方式、扣分原则及相关规则,相当于更新了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分与判级标准,2025 年 7 月 1 日起已正式施行,核心相关内容如下: 明确评分起始规则:评价采取扣分制,经营主体经常性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齐全的,从 100 分起评;非经常性指标缺失但经常性指标里纳税缴费信息齐全的,从 93 分起评,经常性指标中纳税缴费信息也不齐全的,从 90 分起评。 划定直接判 D 级的情形:像存在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被认定为非正常户或走逃(失联)户,偷税金额 10 万元以上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 10% 以上等 13 类严重失信情形,会直接判为 D 级。 补充不影响评价的情形:比如因税务机关原因或不可抗力导致未及时履行纳税义务,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错误、明显笔误造成少缴税费等情况,不影响纳税缴费信用评价。 完善信用修复与扣分关联规则:失信行为发生后 3 日内纠正的,可 100% 修复原扣分分值;若存在虚假承诺修复信用的,税务机关会撤销修复结果,并对该行为额外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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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可以到财政部,这样的网站去查,因为有的文件是多部委联合发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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