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
Q

老师好,公司从个人手里买的二手车,计提折旧的时候还用减净残值吗?

2026-08-05 14:21
答疑老师

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免费咨询老师(3分钟内极速解答)
2026-08-05 14:22

您好,不用,直接设残值为0,本来再报废时没有什么价值哦

头像
快账用户1241 追问 2026-08-05 14:23

那就只有买新车才减净残值吗?

头像
齐红老师 解答 2026-08-05 14:24

您好,不是这个意思,我说的是残值就可以设为0,这是公司内部定义的,当然您也可以设为5% 新旧车都可以这么设,旧车买来本来就没多少钱,设无残值更合适

头像
快账用户1241 追问 2026-08-05 14:25

好的,谢谢老师

头像
齐红老师 解答 2026-08-05 14:26

 祝您:诸事顺遂,皆得所愿!  希望以上回复能帮助到您,感谢您点击下方⭐️⭐️⭐️⭐⭐给予鼓励~

还没有符合您的答案?立即在线咨询老师 免费咨询老师
咨询
相关问题讨论
您好,能截图一下这个题么
2026-08-15
您好,分情况的,电商快递理赔款不全部属于营业外收入。前期已计提货损、挂账其他应收款的,收款优先冲减往来;仅无前期挂账、或赔款超出实际货损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该款项属于非日常经营利得;按《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全额应税,不征收增值税,无需向快递公司开票。 前期已挂账: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 赔款超货损差额: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 贷:营业外收入 无前期挂账: 借:银行存款 贷:营业外收入
2026-08-15
 同学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请稍等
2026-08-15
这个是国内的9% 单独的国际运输代理是零税率
2026-08-15
您好,业务伪造合同不是无责,只是追责依据不同,适用《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按偷税处理,追究单位、业务经办人、授意人的补税罚款及刑责;财务额外受《会计法》约束,合同仅属于业务提供的原始单据,若财务明知合同虚假,仍然据此制证、入账、抵扣、申报,就会被认定为伪造会计资料的直接责任人,面临罚款、会计从业限制,涉虚开按共同犯罪追责,税局会依据账簿、申报留痕先锁定财务。《会计法》第四条明确单位负责人对会计资料真实性承担首要责任,不能把全部风险转嫁给财务。 财务责任有明确边界,不知情且做到基础单据核验,仅接收业务提交的假合同入账,不承担造假责任;一旦发现合同和资金、业务逻辑矛盾,还继续完成账务及申报操作,财务就要一并担责。
2026-08-16
相关问题
相关资讯

热门问答 更多>

领取会员

亲爱的学员你好,微信扫码加老师领取会员账号,免费学习课程及提问!

微信扫码加老师开通会员

在线提问累计解决68456个问题

齐红老师 | 官方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税务师

亲爱的学员你好,我是来自快账的齐红老师,很高兴为你服务,请问有什么可以帮助你的吗?

您的问题已提交成功,老师正在解答~

微信扫描下方的小程序码,可方便地进行更多提问!

会计问小程序

该手机号码已注册,可微信扫描下方的小程序进行提问
会计问小程序
会计问小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