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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好,麻烦问下,运输业务既有公路,又有铁路,我公司一票制包给A公司负责,A又把活包给B公司负责,B公司只负责铁路部分,把公路业务部分又给我们,我们又把这公路业务给了C公司,这样可以吗?有没有风险?

2026-08-28 16:36
答疑老师

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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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28 16:37

您好,可以,但风险较高。 该业务模式法律层面不直接禁止,但存在两类主要风险:一是民事责任风险,货物发生毁损时,因您公司是 A 公司的合同相对方,需先向 A 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若 D 公司资质有瑕疵,您公司可能因选任过失被追责。同时,若 A 与 B 的合同中明确禁止转包,链条流转操作会构成违约。二是税务风险,公路业务经 A‑B‑C 绕圈后回到您公司再给 D,属于人为业务绕圈,金税四期易触发虚开预警;A 向您开具全额 9% 运输发票,公路实际承运人是 D,一旦形成资金回流闭环,虚开风险突出。 建议操作如下:核实各层合同是否允许分包,明确铁路和公路履约区段;留存 C 铁路运单、D 公路运单及在途轨迹,证明中间主体有调度衔接;公路运费由您公司直接支付 D 公司,严禁资金经过 A‑B‑C 回流;配套购买货运保险。最优方案是剔除 B 环节,由 A 直接对接 C(铁路)和 D(公路),减少中间流转。若合同、运单、资金资料不全,虚开涉税风险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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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规模小选择个体户会更适合
2026-09-11
做了成本费用的吗?如果是的话,能补的发票最好 这边就看你税务局允许吗?因为你没有发票的时候汇算需要纳税调整。
2026-09-11
1. 数电票总额度≠发票库存:有库存不代表有开票额度。 2. 税局把额度从150万下调到30万是回溯生效:已占用额度不清零;占用≥30万,可用直接变0,不是30−5万(占用不只是已开5万,成品油旧版纸质票领票也会占总额度)。 3. 解决:电子税务局提交发票额度调增申请,附加油站经营数据,或去主管税源分局窗口申请。
2026-09-11
您好,车辆购置税计入固定资产原值随折旧分摊,不得计入税金科目费用化‌。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它是车辆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的必要资本性支出,不属于“税金及附加”核算的经营类税费,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资产计税基础规定。 分录: 借:固定资产(含车价和购置税) 贷:银行存款 单独核算购置税分录: 借:固定资产 贷:应交税费——应交车辆购置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车辆购置税 贷:银行存款
2026-09-12
你好,这个是付款的什么钱?
2026-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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