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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递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是需要重新按照10万的计税基础递延吗

2026-08-31 16:51
答疑老师

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免费咨询老师(3分钟内极速解答)
2026-08-31 16:52

您好,咱是有具体的题么,还是我回答文字版就行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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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6-08-31 17:07

您好,不是按新评估10万元重新核算递延个人所得税。个人以无形资产出资,纳税义务发生在出资入股当期,计税收入以当初备案的570万评估值锁定,后续企业重新评估到10万,不会自动变更个税基数。适用财税〔2015〕41号5年分期或财税〔2016〕101号技术成果入股递延,原有备案计税基础默认保持570万不变。采取减资方案,能否将股权原值调整为10万、调减对应递延税款,需要提交新旧评估报告、股东会决议,由主管税务机关个案确认,企业不得自行调整;股东货币补足560万、实收资本保持570万不变的情形,递延个税基数完全维持不变。 本次重评10万仅调整企业会计账务以及企业所得税摊销纳税调增,不直接影响个人递延个税。只有税务机关推翻出资当期原评估报告、重新核定收入,才可以修改个税计税基数。办理减资存在递延备案失效、税款提前补缴并产生滞纳金的风险,工商变更前务必先向主管税局书面确认口径,未来股权转让个税以税务机关确认的股权原值为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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