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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请问我司是商贸公司,收到的钢材原材料,送去委托加工,对方接收的时候称重是一个数,加工完有损耗,成品过磅比接收的时候少了。他是按照接收的吨数给我们开票的,合理吗?

2026-08-31 17:57
答疑老师

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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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31 18:00

您好,对方按接收的加工前吨数开具加工费发票是合理的。委托加工业务中钢材原材料所有权归你司,加工方仅提供人工设备收取加工费,发票品名必须为加工费,不能开具钢材货物发票。发票数量填接收吨数或者成品吨数均可,仅作为加工费单价计算载体,发票总金额要和实际应付加工费一致,合理工艺损耗不能作为少开加工费的依据。若合同约定按接收吨数结算,该开票方式合规;合同约定按成品吨数结算则按合同执行。钢材加工产生的屑料、氧化等合理损耗,材料成本直接摊入收回成品成本,不确认损失,增值税进项无需转出,超出合同约定的非正常损耗可向加工方索赔。 发出原材料:借:委托加工物资 贷:库存商品—钢材。收到加工费发票:借:委托加工物资,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加工单位。成品入库(合理损耗摊入成本):借:库存商品—加工后成品 贷:委托加工物资。说明:借贷金额相等,委托加工物资合计金额=发出钢材成本%2B加工费,成品入库数量减少,总成本保持不变,成品单位成本上升,损耗不单独做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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