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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你好!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新增人员有一项目是入职就业情形,这个填写有什么要求吗?

2026-09-15 12:55
答疑老师

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免费咨询老师(3分钟内极速解答)
2026-09-15 12:56

您好,入职就业情形需如实填写,核心是围绕基本信息、工作职责、税务合规三方面真实反映就业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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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给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发放其自有案件提成及工资,不按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应并入该合伙人经营所得,按经营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依据国税发〔2000〕149号,律所合伙人工资、提成不按雇员工资薪金处理,适用“先分后税”规则。 计提时: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合伙律师酬金。实际发放时:借: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合伙律师酬金,贷:银行存款。会计上使用“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合伙律师酬金”核算合伙人工资和案件提成,办案直接相关的计入主营业务成本。税务上该部分金额在律所计算经营所得时不得税前扣除,年度汇算需纳税调增,经营所得 = 律所会计利润 %2B 合伙人工资 %2B 合伙人案件提成 - 税法允许扣除的成本费用。简言之,账务计入成本、应付酬金科目,个税按经营所得申报,计算经营所得计税基数时,要把合伙人工资和提成加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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