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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有限责任公司于设立时收到A公司作为资本投入的非专利技术一项,该非专利技术投资合同约定价值为60 000元,增值税进项税额为3 600元(由投资方支付税款,并提供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收到B公司作为资本投入的土地使用权一项,投资合同约定价值为80 000元,增值税进项税额为7 200元(由投资方支付税款,并提供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合同约定的价值与公允价值相符,不考虑其他因素。

2020-09-23 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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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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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3 10:44

借无形资产—非专利技术60000 —土地使用权8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0800 贷实收资本15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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