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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怎样计??

2020-09-28 12:38
答疑老师

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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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8 12:42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例】李先生在甲企业任职,2019年1月-12月每月在甲企业取得工资薪金收入16000元,无免税收入;每月缴纳三险一金2500元,从1月份开始享受子女教育和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共计为3000元,无其他扣除。另外,2019年3月取得劳务报酬收入3000元,稿酬收入2000元,6月取得劳务报酬收入30000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2000元。2019年1月: 1月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16000-5000-2500-3000=5500元,对应税率为3%。 1月应预扣预缴税额=5500×3%=165元 2019年1月,甲企业在发放工资环节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165元。 2019年1月-6月,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均为165元。 2019年7月: 7月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16000×7-5000×7-2500×7-3000×7=38500元,对应税率为10%。 7月应预扣预缴税额=(38500×10%-2520)-165*6=340元 2019年7月,甲企业在发放工资环节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340元。 2019年8月: 8月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16000×8-5000×8-2500×8-3000×8=44000元,对应税率为10%。 8月应预扣预缴税额=(44000×10%-2520)-165*6-340=550元 2019年8月,甲企业在发放工资环节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550元。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例】李先生在甲企业任职,2019年1月-12月每月在甲企业取得工资薪金收入16000元,无免税收入;每月缴纳三险一金2500元,从1月份开始享受子女教育和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共计为3000元,无其他扣除。另外,2019年3月取得劳务报酬收入3000元,稿酬收入2000元,6月取得劳务报酬收入30000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2000元。2019年1月:

1月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16000-5000-2500-3000=5500元,对应税率为3%。

1月应预扣预缴税额=5500×3%=165元

2019年1月,甲企业在发放工资环节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165元。

2019年1月-6月,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均为165元。

2019年7月:


7月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16000×7-5000×7-2500×7-3000×7=38500元,对应税率为10%。

7月应预扣预缴税额=(38500×10%-2520)-165*6=340元

2019年7月,甲企业在发放工资环节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340元。

2019年8月:

8月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16000×8-5000×8-2500×8-3000×8=44000元,对应税率为10%。

8月应预扣预缴税额=(44000×10%-2520)-165*6-340=550元

2019年8月,甲企业在发放工资环节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5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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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0-09-28 12:43

你是问工资薪金这个预缴吗,是按这个上面算,北京朝阳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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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例】李先生在甲企业任职,2019年1月-12月每月在甲企业取得工资薪金收入16000元,无免税收入;每月缴纳三险一金2500元,从1月份开始享受子女教育和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共计为3000元,无其他扣除。另外,2019年3月取得劳务报酬收入3000元,稿酬收入2000元,6月取得劳务报酬收入30000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2000元。2019年1月: 1月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16000-5000-2500-3000=5500元,对应税率为3%。 1月应预扣预缴税额=5500×3%=165元 2019年1月,甲企业在发放工资环节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165元。 2019年1月-6月,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均为165元。 2019年7月: 7月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16000×7-5000×7-2500×7-3000×7=38500元,对应税率为10%。 7月应预扣预缴税额=(38500×10%-2520)-165*6=340元 2019年7月,甲企业在发放工资环节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340元。 2019年8月: 8月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16000×8-5000×8-2500×8-3000×8=44000元,对应税率为10%。 8月应预扣预缴税额=(44000×10%-2520)-165*6-340=550元 2019年8月,甲企业在发放工资环节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550元。
2020-09-28
你好,是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吗?
2022-11-23
你好   查账征收的话 : 经营所得个税计算 应纳税额=(季度收入总额-成本、费用以及损失)*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021-02-01
你好; 你查账的话; 所得税 =(收入- 成本- 费用- 税金 )*税率 -扣除数  
2023-05-17
您好,一、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二、个体工商户在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其年应纳税所得额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并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按年计算、多退少补。若个体工商户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需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合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   三、个体工商户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减免税额:   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0%)   四、个体工商户需将按上述方法计算得出的减免税额填入对应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减免税额”栏次,并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对于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将提供该优惠政策减免税额和报告表的预填服务。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按照减免后的税额进行税款划缴。   五、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2024年12月31日终止执行。2023年1月1日至本公告发布前,个体工商户已经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可自动抵减以后月份的税款,当年抵减不完的可在汇算清缴时办理退税;也可直接申请退还应减免的税款。
2023-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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