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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您好,我们是物业公司,现在不是开始收供暖费了么,今年的供暖费有什么新的优惠政策吗?

2020-11-27 14:08
答疑老师

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免费咨询老师(3分钟内极速解答)
2020-11-27 14:14

同学你好 供暖费政策是供暖公司和物价部门出具的 全国不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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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1694 追问 2020-11-27 14:15

对于税务这块,全国不统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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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1694 追问 2020-11-27 14:15

我们单位是在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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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0-11-27 14:35

减免供暖费不属于税务政策 是当地的价格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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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1694 追问 2020-11-27 14:38

老师,不好意思是我没问明白,我的意思是收取供暖费后,给居民开发票,有的开个人抬头,有的开单位抬头,这个有什么税收优惠政策吗?开单位抬头的可以开免税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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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0-11-27 14:43

哦哦 向居民提供供热是免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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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1694 追问 2020-11-27 14:47

居民交到我这钱,但是居民开票时要求开他们单位的抬头,这个也能开免税发票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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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0-11-27 14:48

房子登记的是居民个人产权 房租性质是住宅 就可以开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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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1694 追问 2020-11-27 14:54

那就是居民交了钱,到单位报销,需要开具单位抬头的发票也是可以开免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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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0-11-27 14:58

是的 可以开给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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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1694 追问 2020-11-27 15:04

好的,老师,我明白了,谢谢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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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0-11-27 15:04

不客气 祝您工作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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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学你好 供暖费政策是供暖公司和物价部门出具的 全国不统一
2020-11-27
这种做法在一定程度上是合理的,但需要注意以下几个要点: 一、从业务实质角度 合理性方面 由于供电公司无法更名发票抬头,这种安排可以保证电费的实际支付与电力的使用相匹配。B 公司作为实际使用电力的供暖服务提供商,承担了电费成本,而贵公司只是在形式上进行了电费的代收代付和转售的操作。 从业务逻辑上看,相当于贵公司作为一个中间环节,帮助 B 公司解决了无法直接获取发票的问题,同时也确保了供电公司电费回收和发票开具的正常流程。 合规性考虑 税务方面: 贵公司在将电 “转售” 给 B 公司时,需要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转售电的价格应该是合理的,不能明显偏离供电公司收取的价格,否则可能会引起税务机关的关注。 贵公司在收到 B 公司的电费和向供电公司缴纳电费时,需要准确记录相关的账务,确保增值税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的核算正确。例如,贵公司收到供电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而向 B 公司开具的销售发票则会产生销项税额。 合同方面: 贵公司和 B 公司之间应该签订详细的协议,明确双方关于电费代收代付和转售的权利和义务。协议中应包括电费的计算方式、支付方式、发票开具方式等内容,以避免可能出现的纠纷。 对于供电公司而言,虽然发票抬头是贵公司,但贵公司最好能与供电公司沟通并留存相关的说明文件,表明实际用电方是 B 公司,并且这种代收代付和转售的安排是经过各方同意的,以防止供电公司对用电情况产生误解。
2024-11-05
1.核实欠费情况:需要核实未收回的暖气费的具体金额和欠费用户。这可能需要与移交单位进行详细的沟通和确认,以确保数据的准确性。 2.编制补挂账分录:根据核实后的欠费情况,编制补挂账的会计分录。可以在“应收账款”科目下增设一个“未收回暖气费”的子科目,用于记录这些欠费。分录可以如下:借:应收账款 - 未收回暖气费贷:营业收入(或其他适当的收入科目) 3.处理已收回的暖气费:对于已经收回的暖气费,如果已经计入了往年的欠费,则需要在相应的账目中进行调整。具体分录可能如下:借:银行存款(或其他适当的现金科目)贷:应收账款 - 未收回暖气费(冲销原挂账金额)如果之前已将这部分收入计入了往年欠费,则还需要调整相应的收入科目。 4.更新财务报表:完成上述会计处理后,需要更新相关的财务报表,如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以反映这些调整。
2024-05-08
同学你好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 第三条:计费销售额,为缴纳义务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缴纳义务人减除价款的,应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减除。 第七条: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限时优惠 (一)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一、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各省(区、市)财政、党委宣传部门可以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宣传思想文化事业发展等因素,在应缴费额50%的幅度内减征。
2021-08-25
同学你好 是什么优惠政策呢
2021-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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