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旧货指的是别人用旧的具有经济流通价值的货物,包装物是自己用旧的,不属于。
老师,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税,那为什么销售旧货还按3%,减按2%呢?分不清楚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包装物、库存积压商品,属于销售旧货,减按2%缴纳增值税吗?旧货的通俗解释是什么啊?
老师好,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旧货 是按2%计税,把自己使用过的汽车卖给公司 为什么是按13%计税 汽车不属于旧货吗
老师,税法上说的销售旧货是指什么,销售使用过的包装物不是旧货吗
为什么销售使用过的包装物不属于旧货,减按2%征收
公司的账户要提取现金,可以有哪些理由?
请问公司员工出差取得网约车发票,可以抵扣吗?
工资表的代扣餐费入账其他应收款,本月报销菜金支付5000,然后工资表代扣员工餐费1000,(员工需支付给公司共1000,在发工资的时候扣了),现在就这个扣的1000去调整本月菜金,那么,本月菜金调整是否是(原代扣餐费1000菜金5000)分录:借:费用:5000-1000借:其他应收1000借:应付职工薪酬:5000-1000货:应付职工薪酬:5000-1000货:银行5000
老师,给台湾顾客开发票查不到他的税号是怎么回事,可以怎么操作?
老师您好,我们是二手车交易市场,这个月由纸质版发票换成了数电票开错了一张发票,红冲不了,说要销售方才可以红冲。那这样我们以后是不是都不可以开错发票
工资表的代扣餐费入账其他应收款,那么本月菜金调整是否是(原代扣餐费1000菜金5000)分录:借:费用:5000-1000借:其他应收1000借:应付职工薪酬:5000-1000贷:应付职工薪酬:5000-1000贷:银行5000
老师,有知道项目包清工,收取税管费5.5,进项税抵7%!这样合理吗?
老师,我们是外贸企业,货代公司给我们开的海运费和保费,以及杂费的发票应该怎么开?他们想合在一起开可以吗?
老师,我公司租的办公室,日常交的水电费房东这边不给开发票,说是水表和电表都是他们名下的户,没法给我们开票。请问这种要怎样处理呢!
请问我们去年有一张费用专票用于了免税项目还抵扣了,现在能让对方开红字,然后我们下个月做进项转出么?这样就不用交滞纳金了,不知道可不可以
老师,那么第一个自己使用过的设备那也不是旧货了!
有点对不上
你好,这个是属于自已使用的固定资产,
那旧货又是什么?我学的不好
1、旧货指的是专门用于出售的旧货,一般都是以经营为目的的。所称旧货,是指自己是没有使用过的,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 2、旧固定资产是企业自己使用过,会计帐上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并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在实际工作中,财务人员始终要遇到处理旧固定资产或旧物品,这次房地产公司财务人员就遇到这样一个问题,要处理一辆2013年旧汽车,咨询税局相关人员,答复是要求按17%缴增值税,这答复是否正确呢?因营改增前房地产公司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回答是错误的。下面梳理一下旧货、旧固定资产和旧物品的不同税务处理 首先明确一下概念,旧货,旧固定资产和旧物品: 1、旧货指的是专门用于出售的旧货,一般都是以经营为目的的。所称旧货,是指自己是没有使用过的,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 2、旧固定资产是企业自己使用过,会计帐上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并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3、旧物品是指企业自已使用过,价值较小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并核算的包装物等其他低值易耗品。 一、旧货 1、旧货可以可以理解为是收购的二手货,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收购后,因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用于二次出售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这里“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是指包含但不限于,并非只对这几种东西适用旧货政策。 提请注意:旧货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2、旧货是物品的使用人、销售人不是同一个人,通常是被收购方使用,收购方收购后二次销售。 旧货的销售方可以是专门从事旧货经营商,从其他单位或个人收购已使用过的物品(包括被收购方原作为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使用的物品),然后再次对外出售,赚取差价,比如专门从事二手车交易的公司。 旧货的销售方也可以是是一家企业,将旧设备收购后因某种原因未使用,转售给第三方企业的货物。 3、 税法对于旧货规定的专门的税收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规定,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旧货经营单位不区分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2B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4、旧货发票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旧固定资产销售的税务处理 旧固定资产是企业自己使用过的,会计帐上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并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下面分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个人进行讨论。 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情形,实际就一句话,只要原来未抵扣过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销售旧固定资产就可以按简易计税,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等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情况适用简易计税办法: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根据条例第十条,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固定资产;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固定资产; (3)非正常损失的自制的固定资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 2、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主要适用于除东北地区、中部地区、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等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地区之外的所有地区。 3、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 4、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规定,自2012年2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的,可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规定,自2012年2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的,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的,可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太感谢!狠,全,得往死里理解
你好,祝你学习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