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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之债和任意之债的区别是什么呢?

选择之债和任意之债的区别是什么呢?
2021-10-27 1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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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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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7 19:58

当事人约定债的标的有数种,当事人可任意选择其中一种、多种或全部种类为给付标的的债,属任意选择之债。任意选择之债中,债务人对数种债的标的有任意选择的权利,而无必须选择其中一种的义务;债务人未选择其中一种债的标的时,选择权不能自然转移给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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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约定债的标的有数种,当事人可任意选择其中一种、多种或全部种类为给付标的的债,属任意选择之债。任意选择之债中,债务人对数种债的标的有任意选择的权利,而无必须选择其中一种的义务;债务人未选择其中一种债的标的时,选择权不能自然转移给债权人。
2021-10-27
1. 定义区分 • 选择之债:是指债的标的有数种,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之一予以履行的债。比如,甲和乙签订合同,甲可以向乙交付一台电视机或者一部手机来履行债务,这里电视机和手机就是两种不同的债的标的,乙作为债权人可以选择要求甲交付其中一种。 • 任意之债:是指债权人或债务人可以用原定给付之外的其他给付来代替原定给付的债。例如,甲欠乙1000元钱(原定给付),但双方约定甲也可以用价值相当的物品来代替金钱偿还债务,这种情况就是任意之债。 2. 选择权归属区分 • 选择之债:选择权可以归属于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当选择权属于债权人时,债权人可以决定债的具体履行标的;选择权属于债务人时,债务人可以在数种给付中选择一种来履行;若选择权属于第三人,则由第三人决定履行标的。 • 任意之债:通常是由债务人享有代替权,即债务人有权决定是否用其他给付来代替原定给付,不过这也可以由当事人约定改变。 3. 债的确定性区分 • 选择之债:在选择之前,债的具体标的是不确定的,只有在当事人行使选择权后,债的履行标的才能确定。例如前面提到的电视机和手机的例子,在选择之前,不知道最终会交付哪种物品。 • 任意之债:债的标的一开始是确定的(原定给付),只是赋予了债务人用其他给付代替的权利。例如欠的1000元钱是确定的,只是可以用其他物品代替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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