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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请问核定征收和定期定额纳税有什么区别

2022-08-30 11:32
答疑老师

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免费咨询老师(3分钟内极速解答)
2022-08-30 11:33

你好 核定征收,是所得税根据收入计算纳税的意思,而不是根据利润总额 定期定额纳税,就是按一定的期限,一定的金额标准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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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2239 追问 2022-08-30 11:39

老师定期定额纳税又是什么意思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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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2-08-30 11:40

请仔细看我回复的内容 

请仔细看我回复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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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2239 追问 2022-08-30 11:42

老师定期定额纳税就是自行申报根据报表来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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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2-08-30 11:43

你好,定期定额纳税,是不需要申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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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2239 追问 2022-08-30 13:00

老师就是说核定征收的和定期定额纳税是配套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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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2-08-30 13:01

你好,不是,是两个不同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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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2239 追问 2022-08-30 13:04

我们是个体户也是核定征收,是不是定期定额纳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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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2-08-30 13:04

你好 核定征收,是所得税根据收入计算纳税的意思,而不是根据利润总额 定期定额纳税,就是按一定的期限,一定的金额标准纳税 请仔细看我这个回复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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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核定征收,是所得税根据收入计算纳税的意思,而不是根据利润总额 定期定额纳税,就是按一定的期限,一定的金额标准纳税
2022-08-30
你好,核定征收是所得税根据收入计算纳税 而定期定额是针对个体户的管理方式,是相关税款按税局定额的标准计算缴纳 
2021-06-08
你好, 1、核定的范围不同:核定征收包括个体工商户,公司,企事业单位;定期定额征收只有个体工商户。 2、核定的时间等前提条件不同:核定征收是在申报之后,定期定额征收是在申报之前。 3、核定程序不同:定期定额征收比核定征收多定额公示,公布定额两个程序。 4、核定定额的固定性不同:定期定额确定后一段时间之内保持不变,核定征收的定额是定量,一旦纳税人经营额发生变化,核定征收税额就必须发生变化。 5、核定后的申报征收方式不同:定期定额户在申报方面有一些优惠政策,可以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核定征收不享受。
2020-10-12
同学,你好,核定和定期定额是一样的,由税务局申报,查账征收需要做账,由自已申报
2022-04-25
核定是包括定期定额,只是这个收入总额小于核定额取得是核定额,大于核定额是按不含税销售额,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关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深圳市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经营所得核定征收纳税人范围 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于深圳市范围内核定征收“经营所得”项目应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以及虽未取得经营证照,但办理了临时税务登记证、有固定经营场所从事持续生产经营的个人纳税人(以下均简称纳税人)。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及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明确的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原则上不得采取定期定额、事先核定应税所得率等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核定征收方式 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方式包括定期定额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定率征收。 (一)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计算 1.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 = 收入总额×核定征收率 收入总额为不含增值税收入额。 2.核定征收率的标准按《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见附件1)执行。 (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计算 1.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或=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收入总额为不含增值税收入额。 其中涉及合伙企业的,应当再按照分配比例,确定各个个人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2.应税所得率的标准按《个人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表》(见附件2)执行。 3.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应当根据其主营业务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三)定率征收方式的计算 1.实行定率征收方式的,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 = 收入总额×核定征收率 收入总额为不含增值税收入额。 2.核定征收率的标准按0.8%执行。 三、按照税务机关核定征收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采取偷税手段隐瞒收入额或者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个人所得税进入税务检查程序的,税务机关对采取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依照附件1规定的征收率计算其应纳税额,对采取其他征收方式的纳税人依据附件2规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其应纳税额,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 四、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凡以前规定与本公告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按照原有规定多缴纳税款的,可依法申请办理退抵税。《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同时废止。 附件: 1.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按月) 2.个人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表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19年7月25日
2021-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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