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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提供医疗体检服务税收有什么优惠政策吗

2022-09-10 17:54
答疑老师

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免费咨询老师(3分钟内极速解答)
2022-09-10 17:59

同学你好,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等,提供医疗体检服务优惠政策如下: 一、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 1、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不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不得享受这项政策。 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服务机构对患者进行检查、诊断、治疗、康复和提供预防保健、接生、计划生育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用材料器具、救护车、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下同)。 2、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从事非医疗服务取得的收入,如租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培训收入、对外投资收入等应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将取得的非医疗服务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服务条件的部分,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可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就其余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 4、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药房分离为独立的药品零售企业,应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 5、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二、关于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 1、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但为了支持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发展,对 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给予下列优惠:对其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 2、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药房分离为独立的药品零售企业,应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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