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据《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4、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生产的M产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2019年12月1日,该企业“应收账款”所属明细科目的借方余额合计为300万元,“坏账准备--应收账款”科目的贷方余额为20万元,企业确认收入的同时结转销售成本。12月份该企业发生经济业务如下:(1)8日,向乙企业销售M产品100件,每件产品标价为2.5万元(不含增值税),成本为2万元;由于是成批销售,甲企业给予乙企业10%的商业折扣,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产品已发出,至本月末款项未收到,该项销售符合收入确认条件。该项销售业务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2)20日,丙企业因产品质量问题退回M商品10件。该产品为上月采用现销方式售出并已确认收入,其单价为2.5万元(不含增值税)、成本为2万元。甲企业已向丙企业开具了增值税红字发票,并签发了一张面值为29万元、期限为1个月的银行承兑汇票,退回的产品已入库。(3)31日,年终清查财产时,发现2015年入账的应收账款3万元无法收回,确认为坏账。(4)31日,对应收账款进行减值测试后,确定“坏账准备-应收账款”科目贷方应有余额为33万元。
2.2020年3月,和平公司与工商银行签订了1000万元的货款合同,并约定该笔贷款还款期限为2021年3月31日。同时,和平公司应工商银行要求,以其自有的现值400万元的生产设备作为抵押物设定抵押井登记。抵押合同约定,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和平公司若无法清偿本息,该生产设备的所有权直接移转为工商银行所有。此外,东桥公司作为和平公司保证人与工商银行签订保证合同。合同约定,东桥公司的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2020年7月,和平公司与西桥公司签订租赁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和平公司将生产设备出租给西桥公司,租赁期限为1年。根据和平公司的书面告知,西桥公司对该生产设备已经设置抵押的情况知情2021年4月2日,因和平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工商银行要求行使抵押权,西桥公司以租期尚未结束为由,拒绝了工商银行的请求。2021年5月,工商银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1年6月,东桥公司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1)和平公司与工商银行签订的抵押合同及约定条款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2)西桥公司拒绝工商银行行使抵押权的做法是
.2020年3月,和平公司与工商银行签订了1000万元的贷款合同,并约定该笔贷款还款期限为2021年3月31日。同时,和平公司应工商银行要求,以其自有的现值400万元的生产设备作为抵押物设定抵押并登记。抵押合同约定,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和平公司若无法清偿本息,该生产设备的所有权直接移转为工商银行所有。此外,东桥公司作为和平公司保证人与工商银行签订保证合同。合同约定,东桥公司的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2020年7月,和平公司与西桥公司签订租赁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和平公司将生产设备出租给西桥公司,租赁期限为1年。根据和平公司的书面告知,西桥公司对该生产设备已经设置抵押的情况知情。2021年4月2日,因和平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工商银行要求行使抵押权,西桥公司以租期尚未结束为由,拒绝了工商银行的请求。2021年5月,工商银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1年6月,东桥公司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1)和平公司与工商银行签订的抵押合同及约定条款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5分)(2)西桥公司拒绝工商银行行使抵押权的做法
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生产的M产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2019年12月1日,该企业“应收账款”所属明细科目的借方余额合计为300万元,“坏账准备——应收账款”科目的贷方余额为20万元,企业确认收入的同时结转销售成本。12月份该企业发生经济业务如下:(1)8日,向乙企业销售M产品100件,每件产品标价为2.5万元(不含增值税),成本为2万元;由于是成批销售,甲企业给予乙企业10%的商业折扣,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产品已发出,至本月末款项未收到,该项销售符合收入确认条件。该项销售业务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2)20日,丙企业因产品质量问题退回M商品10件。该产品为上月采用现销方式售出并已确认收入,其单价为2.5万元(不含增值税)、成本为2万元。甲企业已向丙企业开具了增值税红字发票,并签发了一张面值为29万元、期限为1个月的银行承兑汇票,退回的产品已入库。(3)31日,年终清查财产时,发现2015年入账的应收账款3万元无法收回,确认为坏账。(4)31日,对应收账款进行减值测试后,确定“坏账准备——应收账款”科目贷方应有余额为33万元。
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生产的M产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2021年12月1日,该企业“应收账款”所属明细科目的借方余额合计为300万元,“坏账准备——应收账款”科目的贷方余额为20万元,企业确认收入的同时结转销售成本。12月份该企业发生经济业务如下:(1)8日,向乙企业销售M产品100件,每件产品标价为2.5万元(不含增值税)、单位成本2万元;由于是成批销售,甲企业给予乙企业10%的商业折扣,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至本月末款项未收到,该项销售符合收入确认条件,该项销售业务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2)20日,丙企业因产品质量问题退回M商品10件。该产品为上月采用现销方式售出并已确认收入,其单价为2.5万元(不含增值税)、成本为2万元。甲企业已向丙企业开具了增值税红字发票,并签发了一张面值为28.25万元、期限为1个月的银行承兑汇票,退回的产品已入库。(3)31日,年终清查财产时,发现2015年入账的应收账款3万元无法收回,确认为坏账。(4)31日,对应收账款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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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一般保证是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则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进一步理解: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只是在主债务人不履行时,有代为履行的义务,即补充性。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为连带责任人,债权人在保证范围内,既可以向债务人求偿,也可以向保证人求偿,无论债权人选择谁,债务人和保证人都无权拒绝。 本题明显是一般保证。您对连带责任没有清楚的理解。您可以看一下我的解释,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陈某不清偿到期债务,张某代为清偿、不就是债务人先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吗?
是的您理解的没错,所以为一般保证
我说错了,债务人不能清偿,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是一般保证,债务人不清偿,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是连带责任保证,题目说的是债务人不清偿,那应该是连带责任保证呀
不是的,您对连带责任保证有误解,连带责任是即可以向债务人清偿,也可以向保证人清偿,没有先后顺序。 而本题中明确说明了先向债务人求尝,求偿不成才能向保证人,明显是一般保证呀
我给你看教材截图
我给你看教材截图
在?不在?在不在?
我明白您的意思,您觉得不或者不能,会影响责任保证方式
事实上,在咱们考核的范围内,不能像您这么理解,按照法律条文表达的实际意义理解,而不是纠结于个别字眼,如果纠结于个别字眼,可能会导致您考试选错选项。 一般保证是有条件的,债务人不具备偿还条件才有保证人偿还。 连带是无条件的的,可以向债务人或者保证人任何一方求偿。 本题中,明显是有条件的偿还,是一般保证。 不偿还或者不能偿还后果都是偿还不了,多一个能字并不影响这道题的选项。 不要纠结这个字眼。
那题目表述更贴近连带责任呀,债务人不履行,保证人承担
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承担,更贴近题目表述呀
在吗?我读这个题就觉得没强调 先后,
这么跟您说吧,这道题考察的本意就是考察一般保证,咱们财会专业考察的范围不像法律专业考察的那么细致。 您要是非要纠结个别字,也不能确定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您只能说按您的意思,更倾向于哪个保证方式,而不是一定,因为本题给出的条件很有限。 而就咱们财会专业的考察,法律都是表面基础的,答案都是肯定的,不会是更像哪一种,考试不会出现这种模棱两可的题。你也不用想这么深,咱们的考察难度不会这么深刻。 您理解的意思我都懂,单就这道题您掌握的程度已经完全能应付考试。
哎,网课老师是强调能这个字的,又不能用这个字判断,烦死了,你说一般不这么出题,那一般是怎么出题的呢?
考试的话,不会这么模棱两可,正常能看出来他考察的知识点是什么,比如这道题,你看出来了不和不能的区别,正常他要考察一般保证,肯定按照大纲教材的说法,一字不差的阐述,比如这道题,应该是若陈某不能清偿到期借款本息,张某将代为履行” 您看书看的太细致了,出题人可能也没有这么注意,自己出的题这么模棱两可。 考试的话不会出现这种情况,法律的题一般不会模棱两可。
您平时做题,自己注意就好了,不用因为这点小题纠结,考试的时候会很清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