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是按一个点来开的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超过部分减按1%,那小规模开普票是开免税,还是1个点
2023年小规模纳税人开免税的发票还是1%
2023年,小规模季度30万之内免税,那开专票按征收率1%开具,那开普票是免税还是按1%来开?
小规模纳税人,从2023年1月1日起税率按1%开吗
老师,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普通发票是按1%开还是按免税开呢
现在就业市场怎么样?好不好找工作?
现在的就业市场好找工作吗?
公司没有实际的生产工人,是在别的公司代加工的,但是有些材料是自己买的,这种情况下怎么核算成本?
老师您好,请问修改以前年度的纳税申报表要注意哪些细节呢?才不会引起税务预警,是先修改财务报表,其次 增值税申报表,最后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吗?
老师,我们在公司记账方式,比如:销售结算单已开出,客户也付款,只是月末客户没有发货情况,我们会计记账是按照实际发货出库才上账的,所以她这笔账记得是客户的预收账款,但是客户的意思是,人家只是没有发货而已,这就是客户的货,就相当于暂存我们公司。这样的情况就是月底要出对账单给客户,记账方式不一样,会有分歧,对账单没法一致。老师正确的方式应该是怎么样的?
老师好,股权回购的具体操作是什么?何为股权回购,涉及的税种有哪些?如何计算
公司没有业务了,账面上还有多缴纳的增值税,要怎么办?如果申请退税是不是会引起税务局查账的风险
老师好,我有个问题想问你,我们公司总收入减去总成本减去开支,我们老板说要和总欠款加上已收的钱减去厂家的累计欠款相等是对的吗?
我们公司把电费都是付给个人,个人不提供发票。我做账也没有做电费支出,会不会有风险呢
建筑行业的税负率一般都是多少呢?
2023年开普通从免税改成1%点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的?
2023年1月份开出的发票应该是免税还是1%
2023年开普通从免税改成1%点好像是1月7号发的公告,前面开的免税的是可以的,公告后就要按一个点来开了
哪号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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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以下简称1号公告)的规定,现将有关征管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二、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1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的“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填写差额后的销售额。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四、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适用1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可就该笔销售收入选择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适用1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人可就该笔销售收入选择放弃减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六、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2年12月31日前并已开具增值税发票,如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应开具对应征收率红字发票或免税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应开具对应征收率红字发票或免税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七、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八、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九、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十、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应按其纳税期、本公告第九条以及其他现行政策规定确定是否预缴增值税;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继续按照现行规定征免增值税。
十一、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1号公告规定的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5%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见附件1);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87号)、1号公告规定的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见附件2)。
十二、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征管事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31号)第二条等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纳税人按照1号公告第四条规定申请办理抵减或退还已缴纳税款,如果已经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先将增值税专用发票追回。
十四、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14号)第八条及附件《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33号)第一条及附件《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5号)第一条至第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1年第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6号)第一、二、三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适用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2.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