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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您好,公司2019年与投资人签署投资协议约定业绩对赌,未完成目标公司或控制人回购股权;2021年公司董事长和法人更换为其中的一个股东,但这个股东同意担任董事长及法人时未想起来有这条对赌条款,现在那个投资人要求回购,实际控制人是原董事长担责还是现任董事长?公司法对实际控制人的界定是什么样的?

2023-04-10 15:09
答疑老师

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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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10 15:58

同学你好,请稍等一下,正在为你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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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3-04-10 16:04

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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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3-04-10 16:04

在对赌协议期间更换董事长及法人的情况下,责任的归属需要根据投资协议具体规定来确定。如果投资协议中明确规定了更换董事长及法人不影响对赌协议的效力,那么对赌的结果应由现任董事长承担责任。如果投资协议没有相关约定,且更换董事长及法人对业绩对赌产生了重大影响,那么实际控制人可能需要为此承担相应的责任。具体情况需要参考投资协议和公司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文件进行分析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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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5887 追问 2023-04-10 16:06

上述说的情况都未做文字说明,可以理解为实际控制人为大股东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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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3-04-10 16:07

在没有其他说明的情况下,可以这么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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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学你好,请稍等一下,正在为你解答!
2023-04-10
你好,您提到的两个规定中关于“董监高”连带责任范围不一致的问题,主要源于《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在不同版本或不同条款中的具体规定。 首先,让我们先了解一下“抽逃出资”的定义和法律责任。根据《公司法》和相关法律解释,抽逃出资是指公司成立后,股东违反规定将已缴纳的出资款项或资产转移出公司的行为。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公司的利益,也可能损害到其他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 在第一个规定中,提到“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需要承担连带责任。这里并没有明确提到“监事”,可能是因为在该规定的具体情境或法律解释中,监事并不被认为是直接参与或协助抽逃出资的行为人。 然而,在第二个规定中,明确提到“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里的“监事”被明确纳入了承担连带责任的范围。这可能是因为在新修订的《公司法》或相关司法解释中,对于监事在防止抽逃出资方面的职责和责任有了更明确的规定。 至于应该按照哪个规定来执行,这取决于具体的法律适用和案件情况。一般来说,如果新的法律或司法解释对同一问题有了更明确或更严格的规定,那么应该优先适用新的规定。但是,如果案件的具体情况与某个规定的适用条件更为吻合,那么也可能选择适用该规定。 总之,在处理涉及“抽逃出资”和“董监高”连带责任的问题时,需要仔细研究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并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做出判断。
2024-04-30
你好学员,稍等一下
2022-11-27
你好题目是单选还是多选?
2022-05-22
同学您好,因为甲无权派遣董事,不能影响其生产经营,所以不具备重大影响
2022-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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