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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工程师杰克受雇于美国总公司,自2019年1月1日起到中国境内的分公司负责工程筹建工作,2019年纳税年度里,杰克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185天,并从分公司取得了180000元(每月15000元,共12个月)的工资薪金。其余时间杰克回国述职,同时在美国负责另一项目,从总公司取得了200000元工资薪金,关于在中国的居住天数有如下两套方案可供选择:方案一:保持不变,即在中国境内居住185天。方案二:安排一次回国探亲三天,使得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182天。(杰克无其他附加扣除事项,回国天数不扣工资)问:2019年杰克在中国境内所得、中国境外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应选方案?

2023-05-07 1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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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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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07 1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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