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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要是没申请科技型中小 也没申请高新技术企业 能加计扣除吗? 还需要什么手续才能扣除吗?

2023-06-30 19:18
答疑老师

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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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30 19:26

1。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四条的规定:“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1.烟草制造业。2.住宿和餐饮业。3.批发和零售业。4.房地产业。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6.娱乐业。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除开这些行业 ;正常的 都可以加计扣除的; 留存资料备查:   根据28号公告规定,企业需准备研发支出辅助账,据此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与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其他资料主要指的是《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发布)中“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事项规定的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具体是: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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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1901 追问 2023-06-30 19:30

如果公司是受到委托制造,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吗? 专利权是别人的 给我们十年使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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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3-06-30 19:58

你好;  那不能的; 应该是委托方按照80%来加计扣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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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1901 追问 2023-06-30 20:25

如果是研究所的研发人员开的公司 那有什么税收优惠啊 能加计扣除吗? 当时研究出来专利的时候署的名字是这个研发人员的,但专利当时是算在了研究所属于研究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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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3-06-30 20:50

你好; 按照研发费用去加计扣除的; 只能扣除一次哈;如果研究所加计扣除了。 你就不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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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1901 追问 2023-06-30 20:51

要是研究所那边不加计扣除的话 我们可以加计扣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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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四条的规定:“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1.烟草制造业。2.住宿和餐饮业。3.批发和零售业。4.房地产业。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6.娱乐业。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除开这些行业 ;正常的 都可以加计扣除的; 留存资料备查:   根据28号公告规定,企业需准备研发支出辅助账,据此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与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其他资料主要指的是《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发布)中“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事项规定的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具体是: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2023-06-30
你好,可以的呢,没有申请也可以加计扣除的
2020-09-17
你好,那您要是这两个都不符合,一般就没有加计扣除的。 需要有研发的才能加计扣除。
2023-06-27
同学你好,选择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其他企业按100%加计扣除)。
2023-07-17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适用范围 【适用行业】 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以外,其他企业均可享受 【适用活动】 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2022-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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