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劳务公司那边给你开劳务发票吗?他怎么申报的个税按照工资还是啥?

请问老师,老板想从公司多给自己发放一些工资(老板是法人,名下有两个公司A和B)但是不想多交社保和公积金,我想到一个办法,在A公司上社保和公积金基数按最低算,缴纳个税都按最低标准,在B公司再发放一份高一些的工资,这样的话在B公司就不用上公积金和社保了,只需要缴纳个税,您看这样筹划可行吗?这样汇算清缴时会不会多交个税呀?有什么风险吗?
老师,我们公司通过第三方人力资源公司发放工资,为什么人力资源公司要收附加税和增值税,比如员工应付职工资是3200,减去200个人社保费(交社保的时候,全额转账给了人力资源公司),应税薪资3000(含个税),人力资源公司收了附加税和增值税(按合同签订的税率收取),最后打款的金额是3000+增值税+附加税,请问对方这样收正确吗?
请问公司有几人要在异地上保险和公积金,北京一家人力资源公司负责给我们这几个人(正式员工)交社保公积金,我们每月工资中扣个人的各项社险和公积金,人力公司现在开给我们是个人和企业全部的社险公积金含有服务费的一张6%税率服务费发票,这样开票可以吗?谢谢!
想问下,现在公司是有对公入账进来,没有给员工交社保,能不能用对公账户发工资。 那到时候社保那边会不会查说没有交社保 发5000以下的工资就不用交个税 发5000以下的工资就不用交个税 现在的公司的情况是,有开30万的专票给客户,难后这边没有其他成本发票,主要是工人工资,这个要怎么做呢老师。
,我想咨询一下,公司这两天发通知说离职时要从工资里补扣社保差额合法吗?就是比如说,我是2017年2月份的工资是3月份发通知,然后我的社保是3月份交的,也就是说我2月份的工资里就扣了3月份的社保,以此类推,每个月都提前了一个月扣下月社保,当时最低个人扣款大概是344.5元吧,今年2023年如果离职的话社保个人交的是426.5元,说如果离职的话就要从最后一个月的工资里把差额(426.5—344.5)扣出来,说社保基数不一样了,这么做合理吗?
内销贸易企业勾选进项发票的时候有必要做到跟销项一一对应吗,比如我勾选5月进项,5月已经开出销项发票了,但进项还没开进来,这种情况没办法做到当月对应
你好老师,我们是外贸企业,2月出口的,增值税2月已经申报了,那出口退税进项什么时候勾选,是不是什么时候退税什么时候勾选?勾选的时候必须每项货物一一对应吗
老师好,我想把21年至23年的退税一直未在免退税里提交过的都转到免税里面去,怎么处理
中国税务师考试在哪里报名?谢谢你了
因为公司开始投资施工的时候都是包给个人,有现金支付……没有给开发票……现在找人补手续也难。像这样的情况,有什么方法能证明投入的花费
中级会计报名考试在哪里报名?谢谢你了
我们是贸易企业,增值税申报表应该填免税销售额那栏是吗,为什么以前他们填的免抵退办法出口销售额那栏,是不是他们填错了?
成本法转权益法,为什么最后账面价值要+净利润剩余份额
你好老师,我不懂出口报税,新去了一家企业看他们2月增值税申报表免抵退出口销售额填了100多万,季度委托出口收入也是这个数,但他们没开这个数据的发票,他们是贸易企业也有内销。我不明白他们这个数怎么来的,从税务局出口退税相关信息查询里也没有任何信息
酒店客房买的洗护用品 一次性用品 放在科目 主营业务成本-客房易耗品 这样合适吗
人力资源公司那边业务就是我们把工资转到他们公户,他们再发给我们员工。然后他们给我们全额开6个点的外包服务费专票
他应该是把个人按个体户对待,按经营所得报的个税,
临时工不需要缴纳的
有两个问题,第一交社保的一部分有其他的办法处理高出最低基数社保的那一部分工资吗? 第二人力资源公司代发工资开的发票属于虚开吗?有其他办法处理这一部分工资吗
第一个做一部分不需要缴纳社保的工资 第二个不知道你们实际业务是什么情况,如果有签订劳务派遣合同不属于虚开
实际业务就是签订的劳动合同,和交社保的一样打卡工作,但是公司不给交社保,把这一部分人通过代发工资说成是灵活用工人员
你这种不合规,首先你确定了劳动合同这里交社保就是规定,如果职工,谁知道他一旦去申请劳动仲裁,你们单位需要给人家补社保的
不知道属于虚开吗
不能说虚开 就是有风险
请问老师,这一部分人工有其他的办法入账吗?
临时工的吗?你如果是的话,让个人去开发票。 最安全
不是临时工,也是正常工作的人,就是不给交社保
社保要求严格不严格不严格的,你就做工作严格的就按照上面的来其他的没有
请问老师有人力资源公司代发工资相关的文件吗?说下文件号
没有代发工资 只有劳务派遣的业务 他们和职工签订合同 派遣到你单位
有灵活用工的文件吗?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人力资源供需结构的变化,灵活用工已成为解决就业难题和满足企业用工需求的重要手段。为了更好地规范灵活用工行为,贯彻新就业政策,我国近期颁布了一系列规定,其中包括了《灵活就业人员管理办法》和《灵活用工新政策实施细则》。 本文将就《灵活用工新政策实施细则》进行解读,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规定内容并把握实施要点。具体如下: 一、规定适用范围 灵活用工新政策实施细则适用于以短期工作、临时性工作、季节性工作、兼职等形式为主的灵活用工人员。这些人员均属于灵活就业人员,不具备完全的劳动关系和稳定的工作岗位,同时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较短。 二、规定的实施主体 灵活用工新政策实施细则的实施主体为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税务等部门,其中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为主要主管部门。用人单位是本政策的执行对象之一,应当积极与实施主体进行合作,依法依规开展灵活用工。 三、灵活用工的分类 按照工作形式,灵活用工分为以下四种: 1.短期工作 指用人单位因业务需要,委托灵活就业人员进行短期的非全日制工作。该种工作一般不超过3个月,长不超过6个月。 2.临时性工作 指用人单位因业务需要,委托灵活就业人员进行临时性、紧急性工作。该种工作一般不超过1个月,长不超过3个月。 3.季节性工作 指用人单位因业务需要,委托灵活就业人员进行季节性工作。如旅游、餐饮等行业的旺季,在季节性高峰期需要增加用工量。 指灵活就业人员同时从事两个或以上用人单位的工作,其中每个用人单位的工作时间均不超过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 四、用工单位的职责 用工单位应当依法依规雇佣灵活就业人员,并对其进行必要的社会保险和职业培训。并保证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相对稳定的工作机会和**。此外,用工单位还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缴纳相关税费。 五、灵活用工人员的权益保障 灵活用工人员的权益应受到法律保障,包括应获得劳动报酬、享有社会保障待遇、享有职业教育及其它培训机会等。用人单位应当保护灵活就业人员的劳动权益,不得以任何形式剥夺其相应的合法权益。 六、灵活用工的发展前景 随着近年来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结构的变化,灵活用工的需求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灵活用工的特点可以满足用人单位的多元化用工需求,同时也可以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和发展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