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学你好,权益法和成本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不仅要看形式上的持股比例,最重要的是要看实质上对被投资企业的影响情况,如,即使持股比例未达到50%,但是通过间接持股或者董事会席位占据绝大多数席位,也可以在实质上控制被投资企业,那么也应使用成本法核算

小梁老师,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核算里的非同控企业合并和权益法核算, 是不是都有一个支付对价的公允价值和占被投资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去比较, 对价大于份额,是商誉;对价小于份额,是营业外收入。 然后非同控企业合并的成本法核算长投,初始投资成本,就是按付出公允价值确认,差额不管是商誉还是营业外收入,都不需要做处理,合并报表才有这个差额的体现。 权益法核算长投,确认初始投资成本的时候,比较之后,对价小于份额,要调整投资成本,增加营业外收入。 是这样区分的吗?
对于权益法转成本法长投,无论是同控与非同控,先不做处理,等后期处置时,先前计入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投资收益,先前计入的其他综合综合收益,有可能转入投资收益,也有可能转入留存收益,主要看被投资单位对其他综合收益的核算方式而定,请问这样理解对吗?
老师,B公司被G公司控制(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个别报表按照长投成本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3000万元。A公司从G公司取得B公司100%股权属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个别报表中,已被合并方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账面价值份额作为长投的初始投资成本,这里标注黄色的部分计算过程如何理解?长投账面价值不是3000吗?成本法核算分配利润不是不影响长投的吗?借:应收股利,贷:投资收益
权益法:适用情况是对合营、联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核算,通常占股在20%~50%。成本法:适用情况为能够实施控制的企业或者是子公司(即占股在50%以上)。 对投资收益的处理 成本法你可以简单理解成是收付实现制,被投资企业宣告发股利的时候我才确认投资收益,不管其是盈利还是亏损。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除非增加或减少了投资,不然一般不会调整。 权益法对应得你可以理解成是权责发生制,只要被投资企业年终有了利润,不管其分不分,我都按照我享有的份额按比例确认投资收益,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亏损就反过来做)。当然如果和联营、合营企业有内部交易的话还要抵消, 成本法会计处理:被投资单位宣告或派发股利时 宣告时:借:应收股利 贷:投资收益 收到时: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股利 这是对的吗?
下列各项中,表述正确的有()A.投资企业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的,应按原持有的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加上新增投资成本之和,作为改按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B.原作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核算,因追加投资形成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应当按照原持有的股权投资公允价值加上新增投资成本之和,作为改按成本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C.多次交易形成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股权投资因采用权益法核算而确认的其他综合收益,应当在处置该项投资时采用与被投资单位直接处置相关的资产或负债相同的基础进行会计处理D.投资企业因处置部分股权投资丧失了对被投资单位的重大影响的,原股权投资因采用权益法核算而确认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应当在终止采用权益法核算时全部转入当期损益
老师,电子合同效吗
4、甲企业2022年12月31日银行存款日记账的余额为540元,银行转来对账单的余额为830元。经逐笔核对,发现以下未达账项:(1)企业送存转账支票600元,并已登记银行存款增加,但银行尚未记账。(2)企业开出转账支票450元,并已登记银行存款减少,但持票单位尚未到银行办理转账,银行尚未记账。(3)企业委托银行代收某公司购货款480元,银行已收妥并登记入账,但企业未收到收款通知,尚未记账。(4)银行代企业支付电话费40元,银行已登记减少企业银行存款,但企业未收到银行付款通知,尚未记账。请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请问个人股东转让股权的金额等于所占未分配利润的份额,这就属于平价转让,就不需要缴纳个税了是吗
老师,请教一下,15年的时候国家有个领军人才的奖励,就是大学教授a参与投资创立企业,国家可以给企业奖励,然后这部分奖励里有一部分可以分给a,这个个税报哪项,当时说是免个的
净资产是指的所有者权益吧?是吗,银行续贷要填
老师您好,我们一家上海的公司,之前代办办理的经营范围有“货物和技术进出口”的,现在新增经营范围又要把之前已有的经营范围全部又填一遍,然后现在就弹出来要我们填报多证合一,其中有一项就是“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为什么之前代办办理经营范围又不需要填,现在一定要填吗?
我们是老项目简易计税,对方开租赁服务发票给我们,是不是不能抵扣
个人独资企业享受6税二费减免政策吗?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减半征收??
建筑行业同省不同市的需要预缴企业所得税吗?
生产成本凭证后面需要付成本明细吗?还是产品有进销存就行了?
我这个思路对吗
同学,你这个思路基本上正确,如有特殊情况,也需要考虑,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来确定对被投资企业的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