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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可以为高新企业鉴定吗?

2023-12-16 0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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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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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16 00:51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鉴证业务指引 ——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规范第3.5.4号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税务师事务所及其具有资质的涉税服务人员(以下简称“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执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鉴证业务,提高执业质量、防范执业风险,满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要求,依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发布,2019年第43号修改)和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规范基本指引(试行)》《涉税鉴证业务指引(试行)》,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承办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鉴证业务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鉴证业务,应当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所规定的条件。 第四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鉴证业务,应当遵循《税务师行业职业道德指引—专业胜任能力(试行)》相关的规定,具备专业资质、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了解国家科技、经济及产业政策,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要求。 第五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执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鉴证业务,应当遵循《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税务师行业职业道德指引(试行)》相关规定,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保持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并对执业过程中获知的信息保密。 第六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执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鉴证业务,应当遵循《税务师行业质量控制指引(试行)》的相关规定,对业务承接和保持、业务委派、业务实施、业务复核、业务监控、业务工作底稿实施全面的质量控制。 第七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执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鉴证业务,应当遵循《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程序指引(试行)》的相关规定,执行业务承接、业务委派、业务计划、业务实施、业务记录、业务成果、业务档案的服务流程。 第二章 业务定义与目标 第八条 本指引所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鉴证业务,是指税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委派具备资格的涉税服务人员,依据税法、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被鉴证人研究开发费用占比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比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判断,并出具鉴证报告的活动。 本指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本指引所称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占比,是指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值。 本指引所称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比,是指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与同期总收入的比值。 第九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鉴证业务涉及以下当事人及术语: (一)委托人,是指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对高新认定事项进行鉴证的单位或个人; (二)鉴证人,是指接受委托,具有提供涉税鉴证业务资质的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 (三)被鉴证人,是指拟向有关部门申请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被鉴证人可以是委托人,也可以是委托人有权指定的第三人; (四)使用人,即预期使用鉴证报告的单位或个人; (五)鉴证事项,是指鉴证人鉴证和证明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事项,具体是被鉴证人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及占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明细表及占比。 第十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鉴证目标,是鉴证人通过实施鉴证工作,对申报明细表进行审核、判断,证明其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和完整性,并发表相应的鉴证意见,为被鉴证人申报明细表不存在重大错报进行合理保证: (一)申报明细表是否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规定编制; (二)申报明细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被鉴证人在所属期间的研究开发费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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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3-12-16 00:53

需要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执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鉴证业务 单独的个人是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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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鉴证业务指引 ——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规范第3.5.4号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税务师事务所及其具有资质的涉税服务人员(以下简称“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执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鉴证业务,提高执业质量、防范执业风险,满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要求,依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发布,2019年第43号修改)和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规范基本指引(试行)》《涉税鉴证业务指引(试行)》,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承办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鉴证业务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鉴证业务,应当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所规定的条件。 第四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鉴证业务,应当遵循《税务师行业职业道德指引—专业胜任能力(试行)》相关的规定,具备专业资质、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了解国家科技、经济及产业政策,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要求。 第五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执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鉴证业务,应当遵循《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税务师行业职业道德指引(试行)》相关规定,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保持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并对执业过程中获知的信息保密。 第六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执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鉴证业务,应当遵循《税务师行业质量控制指引(试行)》的相关规定,对业务承接和保持、业务委派、业务实施、业务复核、业务监控、业务工作底稿实施全面的质量控制。 第七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执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鉴证业务,应当遵循《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程序指引(试行)》的相关规定,执行业务承接、业务委派、业务计划、业务实施、业务记录、业务成果、业务档案的服务流程。 第二章 业务定义与目标 第八条 本指引所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鉴证业务,是指税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委派具备资格的涉税服务人员,依据税法、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被鉴证人研究开发费用占比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比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判断,并出具鉴证报告的活动。 本指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本指引所称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占比,是指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值。 本指引所称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比,是指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与同期总收入的比值。 第九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鉴证业务涉及以下当事人及术语: (一)委托人,是指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对高新认定事项进行鉴证的单位或个人; (二)鉴证人,是指接受委托,具有提供涉税鉴证业务资质的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 (三)被鉴证人,是指拟向有关部门申请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被鉴证人可以是委托人,也可以是委托人有权指定的第三人; (四)使用人,即预期使用鉴证报告的单位或个人; (五)鉴证事项,是指鉴证人鉴证和证明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事项,具体是被鉴证人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及占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明细表及占比。 第十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鉴证目标,是鉴证人通过实施鉴证工作,对申报明细表进行审核、判断,证明其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和完整性,并发表相应的鉴证意见,为被鉴证人申报明细表不存在重大错报进行合理保证: (一)申报明细表是否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规定编制; (二)申报明细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被鉴证人在所属期间的研究开发费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情况。
2023-12-16
你好;  比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如下: 1、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2、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且达到下列其中一项数量要求: (1)发明或者植物新品种2件以上; (2)实用新型专利6件以上; (3)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外观设计专利或者软件著作权或者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7件以上; 3、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4、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10; 5、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百分之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百分之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百分之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60; 6、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60; 7、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8、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三条 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优惠内容】 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1.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2.高新技术企业要经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的认定。 3.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2)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3)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4)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5)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相应要求。 (6)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7)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8)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 4.《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 5.《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24号) 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延长至10年 【享受主体】 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享受条件】 1.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2.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规定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的企业。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优惠内容】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1.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为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法人企业。 2.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其中服务贸易类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须满足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领域范围按照《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领域范围(服务贸易类)》执行。 3.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4.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其中服务贸易类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领域范围(服务贸易类)》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5.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号)
2023-05-24
可以的,这个都是有名单认定。
2025-03-11
是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是小微企业
2023-10-19
你好!会计师师事务所可以出,
2023-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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