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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老师。商品销售时的现金折扣和商业折扣应分别如何处理?是如何做账的?还有销售折扣,销售折让,销售退回应该如何处理

2024-03-21 13:33
答疑老师

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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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1 13:34

同学,你好 01:现金折扣 “现金折扣”又被称为“销售折扣”,是一种鼓励购买者更快速地支付其账单的价格削减方式,其期限在净期限内变更。 例如2/10、1/20、N/30,分别指: ● 2/10:如果在10天内付款,购买者能够从发票面值中得到2%的折扣; ● 1/20:在20天内付款可以得到1%的折扣; ● N/30:通常30天为正常付款周期,若未在上述10天、20天内付款则没有优惠,按发票全部金额付款。 【案例】 甲公司为一般纳税人,2020年9月10日向乙公司销售衣服200件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每件衣服的不含税售价为110元,实际成本为70元。衣服已经发出并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此外,现金折扣条件为2/10、1/20、N/30,计算现金折扣不考虑增值税。2020年9月25日,乙公司付清了扣除现金折扣后的剩余款项。 【分析】 乙公司在15天内付款,即采用了1/20的现金折扣,付款时可以按照原价扣除1%后的金额支付。 折扣金额=110*200*1%=220元 【账务处理】 9月10日销售时 借:应收账款 24860(22000%2B286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2000(110*200) 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860(22000*13%) 借:主营业务成本 14000(70*200) 贷:库存商品 14000(70*200) 9月25日收到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 24640(24860-220) 财务费用 220(110*200*1%) 贷:应收账款 24860 【结论】 现金折扣计入“财务费用” 02:商业折扣 “商业折扣”又被称为“折扣销售”,因购货方购货数量较大等原因,为促进销售而给予购货方的价格优惠,实务当中我们最常遇到的就是买一件全价,买两件八折等等,就属于商业折扣。 【案例】 甲公司于2020年10月29日,向乙公司销售衣服1000件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每件衣服的不含税售价为110元、实际成本为70元,由于是成批销售,甲公司给予乙公司10%商业折扣,衣服于当日发出,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全部款项至月末尚未收到。 【分析】 此处10%的商业折扣是企业为促进销售而对购买者给予的价格扣除。 【账务处理】 10月29日销售时 借:应收账款 111870(99000%2B12870) 贷:主营业务收入 99000(110*1000(1-10%)) 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2870(99000*13%) 借:主营业务成本 70000(70*1000) 贷:库存商品 70000(70*1000) 【结论】 销售收入按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 03:销售折让 销售折让是指企业由于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销售行为在先,购货方希望售价减让在后。 【案例】 接上述案例,11月3日,因上月29日售出商品存在质量问题,乙公司要求在价格上给予5%的折让。甲公司同意该价格折让,于11月4日收到货款,发生的销售折让允许扣减当期增值税额,不考虑其他因素。 【分析】 销售折让是因商品质量等原因由买方要求卖方在价格上给予一定的减让,有别于直接退货。 【账务处理】 11月3日发生销售折让时 借:主营业务收入 4950(99000*5%) 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43.5(12870*5%) 贷:应收账款 5593.5 11月4日实际收款时 借:银行存款 106276.5(111870-5593.5) 贷:应收账款 10627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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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7748 追问 2024-03-21 13:55

老师最后一题,如果发生销售退回的话,是不是要连同主营业务成本和库存商品一起反冲分录

老师最后一题,如果发生销售退回的话,是不是要连同主营业务成本和库存商品一起反冲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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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4-03-21 13:55

同学,你好 发生销售退回 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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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同学,销售折让,折让销售--这个是用销售折完的金额计算销售收入 返利是返钱的时候冲采购价 个人回扣是计入销售费用里
2020-12-16
按照一般纳税人身份处理。 1、正常销售 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2、商业折扣处理分录同正常销售,不同的是按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3、现金折扣,销售及成本结转同正常销售,发生现金折扣时: 借:财务费用 贷:应收账款/银行存款 4、销售折让,销售及成本结转同正常销售,发生折让时: 借: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应收账款/银行存款 5、销售退回,销售及成本结转同正常销售,发生退货时: 借: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应收账款/银行存款 借:库存商品 贷:主营业务成本  6、委托代销:  ① 发出代销商品   借:发出商品(或委托代销商品)         贷:库存商品                 ② 收到代销清单时: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发出商品(或委托代销商品)       ③ 收到手续费结算发票时:   借:销售费用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收账款          ④ 收到代销店货款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7、分期收款销售   ①发出商品时:   借:长期应收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未实现融资收益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②每期收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长期应收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③每期计算确认各期利息收益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贷:财务费用
2020-07-22
按折让后的金额确认收入就是了。结转成本的数量按发货数量结转
2022-08-28
是这个样子的,就同样是销售,打了折就如果说啊,你那个打折是在那个成交之后发生的这个折扣,你就不能从销售额扣除,你要按照销售额交税。
2021-04-01
借:应收账款 23,4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3,400 1、现金折扣含增值税额的计算:   假定乙公司3月10日付款:   借:银行存款 22,932     财务费用 468    贷:应收账款 23,400   假定乙公司3月20日付款:   借:银行存款 23,166     财务费用 234    贷:应收账款 23,400   假定乙公司3月30日付款:   借:银行存款 23,400    贷:应收账款 23,400 2、现金折扣不含增值税额的计算:   假定乙公司3月10付款:   借:银行存款 23,000     财务费用 400    贷:应收账款 23,400   假定乙公司3月20日付款:   借:银行存款 23,200     财务费用 200    贷:应收账款 23,400   假定乙公司3月30日付款:   借:银行存款 23,400    贷:应收账款 23,400 商业折扣例子: 例如,某市一家乐家超市,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增值税税率为17%。为抢抓商机,增加销量,2012年1月开展节前促销活动,母婴柜节期开展“折扣销售”方式出售“大华牌全脂婴幼儿奶粉”,售(标)价23.4元/袋(200g),成本为13.5元/袋。规定在促销期内凡在本柜消费者一次购买5袋的,按七折优惠价格成交,并将折扣部分与销售额开具在同一张发票上。月末结账前,经核算1月份消费者一次购买5袋的有200次,共出售了1,000袋,钱货当时两清(不考虑其他零售数额)。 1、假定折扣部分与销售额开具在同一张发票上的会计处理:   借:库存现金 16,38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4,000(23.4×1000×70%/1.1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380(14000×17%)   同时,结转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13,500    贷:库存商品 13,500 2、价格折扣假定折扣部分与销售额开具在两张发票上的会计处理:   借:库存现金 16,380     销售费用 7,02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00(23.4×1000/1.1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0 (20000×17%)   同时,结转销售成本时的会计处理:   借:主营业务成本 13,500    贷:库存商品 13,500 销售退回 销售退回,是指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 会计处理中,企业在发生销售业务时按照确认的售价确认销售收入和税额。在发生销售退回时,冲减之前确认的销售收入和税额。 实务中,发生销售退回,做一笔当初确认收入和结转成本的红字分录(相反分录)冲销即可。在发出货时,即开具发票并确认收入   会计处理:   借:应收账款 234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售税额 34万   借:主营业务成本 160万     贷:库存商品 160万   发出商品的税收占用资金:   增值税:17-80*17%=3.4万   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3.4万*(5%%2B3%)=0.272万   所得税:(100-80-0.272)*25%=4.932万元   税金占用资金额=3.4万%2B0.272万%2B4.932万元=8.604万   方式一分析:当企业销售货物给商场时,由于商场并未全部确认进货处理,剩余部分只是一种代管形式存放在商场临时库存区,只有当在对外出售时,商场才确认为进货。企业在发出货物时就开具发票并确认收入,其优点是,企业无论与商场合同怎样签定,会计核算都不会存在税务风险。但给企业却带来很多的负面影响:①、税收额外占用资金8.604万元(如增值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所得税等);②、会计核算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对收入确认的规定;③、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保管难,由于企业在出货时就开票确认收入,但商场并未作进货处理,商场一般不会将增值税进项进行抵扣,将使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保管困难。④、当发生退货时,由于企业已作销售处理并已交纳相关税金,退货时会计、税务处理麻烦。   方式二:企业平时按商场确认的进货金额确认收入并开票,到年底时将差异部分在“发出商品”科目反映,但不确认纳税。   会计处理:   平时货物发出时:   借:发出商品 160 万     贷:库存商品 160万   当商场确认购货100万时,企业依商场确认金额开票并确认收入:   借:银行存款 117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万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万     贷:发出商品 80万   发出商品的税收占用资金:   由于不确认已发出商品所产生的纳税义务,故不存在税收资金的占用。 期末“发出商品”科目余额为=160-80=80万,并在资产负债表“存货”中列示。   方式二分析:企业在商场确认为进货时才确认收入的实现并开票,对与商场进货的差额部分确认为“发出商品”,这种方式的优点:从财务立场看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对收入确认的条件。缺点是企业与商场销售合同中如未明确付款方式及付款的时间,将会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延迟纳税的风险,如《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发出的商品如约定在货物发出的当天或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其纳税义务为货物发出的当天或合同约定收款日期的当天,委托代销商品则为收到代销货物清单的当天为纳税义务的时间,具体企业依与购方合同签订的条件进行确认。这样一来企业在与商场签定销售合同时对上述付款方式及时间的约定将显得十分重要,如果企业未与购货方在合同中未约定,则依税法规定为直接销售,无论企业会计上怎样核算,在货物发出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方式三:企业平时按商场确认的进货金额确认收入并开票,差额部分平时在“发出商品”科目中反映,只有到年底时才将差额部分确认纳税。   会计处理:   平时货物发出时:   借:发出商品 160 万     贷:库存商品 160万   当商场确认购货100万时,企业依商场确认金额开票并确认收入:   借:银行存款 117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万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万     贷:发出商品 80万   年底将“发出商品”差额部分确认纳税:   借:应收账款 17万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万   发出商品的税收占用资金:   增值税:17-80*17%=3.4万   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3.4万*(5%%2B3%)=0.272万   所得税:(100-80-0.272)*25%=4.932万元   税金占用资金额=3.4万%2B0.272万%2B4.932万元=8.604万   “发出商品”科目余额80万,在资产负债表“存货”中列示。同时开票税金17万在“应收账款”科目反映。
2021-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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