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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某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对于合伙人财产份额转让没有约定。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甲欲转让其部分财产份额给合伙人乙。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丙对于甲向乙转让的部分财产份额无优先购买权,对吗?

2024-03-28 1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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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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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8 16:33

在没有特定合伙协议约定的情况下,甲向乙转让其部分财产份额时,丙作为其他合伙人并不享有优先购买权。因此,题干中的说法“丙对于甲向乙转让的部分财产份额无优先购买权”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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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没有特定合伙协议约定的情况下,甲向乙转让其部分财产份额时,丙作为其他合伙人并不享有优先购买权。因此,题干中的说法“丙对于甲向乙转让的部分财产份额无优先购买权”是正确的。
2024-03-28
同学你好,工商等手续是可以后面再去办理的 D选项,如果其他两个合伙人不同意是无法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的
2023-10-20
您好,就是既不同意,也不行使的话,这个是视为拒绝的
2023-07-25
c甲拟聘用内部人员乙自己就能决定,这是内部事务
2024-05-08
选项C:有限合伙人对外转让财产份额,无需取得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仅需按协议约定通知即可,此选项不符合规定。
2025-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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