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学,你好 都预告登记 了,就不存在善意第三人了
老师,抵押权是登记才设立,指的是动产还是不动产?动产登记对抗是什么意思?动产不是不用登记吗,为什么又说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动产抵押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登记了呢?无权处分 善意第三人取得动产取得所有权 这不是矛盾了嘛
动产抵押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那么也就是登记的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三人善意取得抵押财产的,可以阻断抵押权的追及效力。请问老师这两句话矛盾吗?怎么理解?
动产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不动产抵押,抵押权登记时设立,后面也有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吗
为别人担保抵押权生效没登记的不动产,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不理解,不是担保了,不管登记不登记都可以向担保人行使权力吗,那登记了对抗是什么形式?
虽然不存在,但是第三人的买卖是有效的,做过这样的题目
同学,你好 有具体的题目吗
就做过做了预告登记但是房子又卖给别人的,别人的是有效的
预告登记,就是为了保全不动产物权的请求权,而将此权利进行的登记。它将债权请求权予以登记,是债权物化的一种表现,使债权具有对抗第三方的效力,确保将来只发生该请求权所期待的法律结果,以保障将来本登记的实现。举个例子,我们买新房的时候,一般都是还没建成、还没交付的期房,如果进行不动产预告登记,就能防止开发商将自己买的房再卖给其他人或者拿去抵押。
预告登记的首要效力在于担保功能,即防止不动产权利人违反义务对不动产进行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0条的规定,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房屋登记办法》第68条相应规定,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书面同意,处分该房屋申请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该条规定在技术上使得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书面同意而对房屋进行的处分行为无法进行登记,自然无法发生物权效力。对于抵押权而言,预告登记具有保全顺位的效力,即办理预告登记的抵押权可以享有优先顺位。
但是我确实看到了这个题,现在找不到了,说的就是预告登记后又卖给别人的房子,是不可以向买受人主张返还的
同学,你好 你先按照这个掌握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处分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这个是教材原文
不发生物权效力的意思是第三买受人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要返还是吗
同学,你好 嗯嗯,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