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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题25/30 填空题(1/6) A、B企业于2010年4月1日签订买卖合同,合同标的额为100万元。根据合同约定,B企业于4月10日提交全部货物,A企业验收合格后,于2010年4月20日提交B企业一张出票后1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汇票金额为100万元,出票日为4月20日,承兑人为甲银行。 5月10日B企业在与C企业的买卖合同中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C企业,B企业在背书时在汇票上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C企业已支付对价。 5月20日,C企业在与D企业的买卖合同中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D企业,D企业已支付对价。D企业要求C企业提供票据保证,在D企业的请求下,乙企业作为C企业的保证人在汇票上记载“保证”字样并签章,但未记载保证日期。 2010年5月28日,持票人D企业向甲银行提示付款,但甲银行拒绝付款。D企业于同日取得拒绝证明后,5月29日,D企业向B企业发出追索通知,B企业以自己在背书时曾记载“不得转让”表示拒绝。 5月30日D企业向保证人乙企业发出追索通知,要求乙企业支付汇票金额、相关利息和费用共计102万元,乙企业以D企业尚未向C企业进行追索为由表,为什么可以向保证人追索
2020年2月19日,a公司向b公司签发了一张出票后两个月付款金额为20万元的商业汇票该汇票载明c公司为付款人,公司在汇票上签章做了保证,但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公司取得汇票后背书转让给乙公公司单位记载但未记载背书日期,E公司于2020年3月15日向c公司提示承兑时c公司以其所欠公司债务只有15万元为由拒绝承兑,E公司拟行使追索权实现自己的票据权利 不太理解这道题说的a公司向b公司签发了一张出票后两个月付款金额为20万元的商业汇票 怎么能签发两个月呢?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是到期日起十日啊 谢谢
2021年4月19日,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出票后2个月付款、金额为30万元的商业汇票,该汇票载明丙公司为付款人,丁公司在汇票上签章作了保证,但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乙公司取得汇票后背书转让给戊公司,但未记载背书日期,戊公司于2021年5月15日向丙公司提示承兑时,丙公司以其所欠甲公司债务只有15万元为由拒绝承兑。戊公司欲行使追索权实现自己的票据权要求: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分析利。回答下列小题。1、谁是该汇票的被保证人?2、乙公司未记载背书日期,背书是否有效?票据是否有效?为什么?3、戊公司向乙行使追索权的截止日期是?
老师您好,请问这个资产产生的两个问题怎么理解?第一个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当自出票之日起一个月内提示承兑,。意思是这个票必须在6月10日之前就跟银行说我要承兑吗? 第二个,为什么呀
老师,这题怎么区分远期汇票还是见票即付呢? 单选题】甲公司于2012年2月10日签发一张汇票给乙公司,付款日期为同年3月20日。乙公司将该汇票提示承兑后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丁公司于同年3月23日向承兑人请求付款时遭到拒绝。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丁公司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的期限是()。(2014年)A.自2012年2月10日至2014年2月10日B.自2012年3月20日至2014年3月20日C.自2012年3月23日至2012年9月23日D.自2012年3月23日至2012年6月23日【答案】B【解析】远期汇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承兑人”的追索权,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自票据到期日(2012年3月20日)起算;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算
个体户经营者交社保为什么用其他应付款
专利的减费请求从专利局网站提交,请问,网址是什么
老师,注会战略中的分销和营销有什么区别?
个体工商户的经营个税是属于工商户交的还是经营者交的
工业新建设企业,一般纳税人,未决算,暂时也没有任何生产。现在将采购国内一种产品,直接卖给日本,税务上怎么做?
企业24年9月做账补缴21年税款,有一笔税收滞纳金,计入以前年度损益了,当年企业亏损,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后,这个滞纳金的凭证要修改,在24年末将计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的滞纳金改计为营业外支出,补缴税款的事不变不改,就改滞纳金这个数,所得税汇算清缴需要更正申报,具体要改哪里?
计提并缴纳印花税要不要结转应交税费?
老师,A公司收购B公司总收购款是1000万,A公司的子公司B公司已帮转500万,其中已转的500万中包含了固定资产200万,其余的后续支出,那这样要怎么做会计分录呢
直播行业,主营业务收礼物,4月份的收入,5月份初平台出结算单,发票开具5月份,请问收入入4月份合适还是5月份合适,入4月份、发票是5月份开,不一致对申报数据得调,入5月份,老板有觉得这个收入实际是4月份对分析不准确,请接触过直播的老师请教一下该怎么入合适
收入1700,存货4000,能倒成本多少?
好的,老师,刚才发不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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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票是见票即付,意味着持票人可以在拿到本票后随时向出票人请求付款。而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超过2个月,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给持票人一定的时间去行使权利,同时也为了维护票据的流通性和稳定性。虽然本票是见票即付,但实际操作中,持票人可能不会立即去提示付款,设置一个相对较长的提示付款期可以避免因持票人未能及时行使权利而导致票据权利丧失。此外,这也给付款人一定的时间来准备资金进行支付。 2.远期汇票通常是指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或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远期的时间长度并没有固定的标准,它取决于汇票上所规定的具体付款期限。例如,汇票上可能规定出票后3个月、6个月或其他特定的时间后付款,或者规定见票后若干天付款。 3.关于保证人履行票据债务后的追索问题,一般情况下,保证人向持票人履行票据债务后,不能再向出票人追索。这是因为保证人的责任是在被保证人(如出票人、承兑人等)不履行债务时,代为履行债务以保证持票人的权益。当保证人履行了债务,持票人的权利得到满足,票据关系在这一环节上已经结束。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果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时有特定的约定或存在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形,保证人可能会有相应的追索权。但这需要根据具体的法律规定和相关约定来判断。 在票据法律关系中,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是由票据法等相关法律规范来调整的,以确保票据的流通和交易的安全、稳定。 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正确的是选项 A 和选项 D。 选项 B 错误,持票人对银行本票出票人的追索权的消灭时效期间为 2 年,自出票日起算。 选项 C 错误,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追索权,消灭时效期间为 6 个月,自出票日起算。 提示付款期限方面: 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 1 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本票自出票日起 2 个月内提示付款。 支票自出票日起 10 日内提示付款。 定日付款和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 10 日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提示承兑期限方面: 见票即付的票据(银行汇票、本票、支票)无需承兑。 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在到期日前提示承兑。 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出票日起 1 个月内提示承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