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群体创业税费减免政策:
【享受主体】
脱贫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
【优惠内容】
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 20000 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
【享受日期】2023.1.1至 2027.12.31。
退役士兵创业税费减免政策:
【享受主体】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
【优惠内容】
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 20000 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 20%。
【享受日期】2023.1.1至 2027.12.31。
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税费减免政策:
【享受主体】
招用脱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与其签订 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优惠内容】
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 6000 元,最高可上浮30%。
【享受日期】2023.1.1至 2027.12.31。
吸纳退役士兵就业税费减免政策:
【享受主体】
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
【优惠内容】
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 6000 元,最高可上浮50%。
【享受日期】2023.1.1至 2027.12.31。
随军家属创业免征增值税政策:
【享受主体】
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
【优惠内容】
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 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日期】持续年度。
随军家属创业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
【享受主体】
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
【优惠内容】
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日期】持续年度。
安置随军家属就业的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
【享受主体】
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
【优惠内容】
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日期】持续年度。
军队转业干部创业免征增值税政策:
【享受主体】
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
【优惠内容】
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日期】持续年度。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
【享受主体】
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
【优惠内容】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日期】持续年度。
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就业的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
【享受主体】
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
【优惠内容】
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日期】持续年度。
残疾人创业免征增值税政策:
【享受主体】
残疾人个人。
【优惠内容】
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为社会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
【享受日期】持续年度。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享受主体】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 4 倍确定。
【享受日期】持续年度。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工资加计扣除政策:
【享受主体】
安置残疾人员的企业。
【优惠内容】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 100%加计扣除。
【享受日期】持续年度。
2025-10-12
确定吗 老师
确定的,退伍军人有减免,但不是特意针对附加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