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将房屋的价值和实际收到的款项作为收入确认。具体来说,首先确认房屋的价值304000元作为收入,同时将实际收到的21万作为现金入账,余下的90400元通过后续7年的租金收入逐步确认。这样处理可以确保收入的确认与实际的经济利益流入相匹配。

甲公司是一家工业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它拥有的一库房拟于本年7月至12月对外出租、原值1000万元,净值800万元,现该库房闲置。乙公司拟承租该库房,双方初步商定本年7月至12月租金为80万元(含增值税)。甲公司的会计人员发现,本年7月至12月的租金收入应纳房产税8.81万元(80÷(1+99%)x12%),应纳增值税6.61万元(80+(1+9%)x9%)。于是甲公司会计人员提供以下纳税方案:甲公司与乙公司协商,将房屋的租赁业务转变为仓储业务,即由甲公司代为保管乙公司原先准备承租房屋后拟存放的物品,从而将原来的租金收入转变为仓储收入。上述“租赁改仓储”的纳税筹划方案实际上是由将房屋的使用权出租给别人使用改为仍旧自用。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如果企业将房屋出租,则应按租金收入缴纳12%的房产税,这叫作“从租计征”:如果房屋自己使用,则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缴纳房产税,这叫作“从价计征”。在本例中,假设甲公司所在省份规定的减除比例为30%,则改为仓储业务后本年7月至12月应纳房产税4.2万元(1000×(1-30%)×1.29%÷12x6),应纳增值
甲拥有的一库房拟于本年7月至12月对外出租、原值1000万元,净值800万元,现该库房闲置。乙拟承租该库房,双方初步商定本年7月至12月租金为80万元(含税)。本年7月至12月的租金收入应纳房产税8.81万元(80÷(1+99%)x12%),应纳增值税6.61万元(80+(1+9%)x9%)。于是纳税方案:甲公司与乙公司协商,将房屋的租赁业务转变为仓储业务,即由甲公司代为保管乙公司原先准备承租房屋后拟存放的物品,从而将原来的租金收入转变为仓储收入。方案实际上是由将房屋的使用权出租给别人使用改为仍旧自用。如果企业将房屋出租,则应按租金收入缴纳12%的房产税,这叫作“从租计征”:如果房屋自己使用,则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缴纳房产税,这叫作“从价计征”。在本例中,假设甲公司所在省份规定的减除比例为30%,则改为仓储业务后本年7月至12月应纳房产税4.2万元1000×(1-30%)×1.29%÷12x6),应纳增值税4.53万元(80÷(1+6%)两者相比降低了房产税税负4.61万元,降低了增值税税负2.08万,租货改仓储”表面上看是一项纳税筹划方案。从防范纳税风险的角度分析
甲公司是一家工业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它拥有的一库房拟于本年7月至12月对外出租、原值1000万元,净值800万元,现该库房闲置。乙公司拟承租该库房,双方初步商定本年7月至12月租金为80万元(含增值税)。甲公司的会计人员发现,本年7月至12月的租金收入应纳房产税8.81万元(80÷(1+99%)x12%),应纳增值税6.61万元(80+(1+9%)x9%)。于是甲公司会计人员提供以下纳税方案:甲公司与乙公司协商,将房屋的租赁业务转变为仓储业务,即由甲公司代为保管乙公司原先准备承租房屋后拟存放的物品,从而将原来的租金收入转变为仓储收入。上述“租赁改仓储”的纳税筹划方案实际上是由将房屋的使用权出租给别人使用改为仍旧自用。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如果企业将房屋出租,则应按租金收入缴纳12%的房产税,这叫作“从租计征”:如果房屋自己使用,则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缴纳房产税,这叫作“从价计征”。在本例中,假设甲公司所在省份规定的减除比例为30%,则改为仓储业务后本年7月至12月应纳房产税4.2万元(1000×(1-30%)×1.29%÷12x6)
甲公司是一家工业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它拥有的一库房拟于本年7月至12月对外出租、原值1000万元,净值800万元,现该库房闲置。乙公司拟承租该库房,双方初步商定本年7月至12月租金为80万元(含增值税)。甲公司的会计人员发现,本年7月至12月的租金收入应纳房产税8.81万元(80÷(1+99%)x12%),应纳增值税6.61万元(80+(1+9%)x9%)。于是甲公司会计人员提供以下纳税方案:甲公司与乙公司协商,将房屋的租赁业务转变为仓储业务,即由甲公司代为保管乙公司原先准备承租房屋后拟存放的物品,从而将原来的租金收入转变为仓储收入。上述“租赁改仓储”的纳税筹划方案实际上是由将房屋的使用权出租给别人使用改为仍旧自用。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如果企业将房屋出租,则应按租金收入缴纳12%的房产税,这叫作“从租计征”:如果房屋自己使用,则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缴纳房产税,这叫作“从价计征”。在本例中,假设甲公司所在省份规定的减除比例为30%,则改为仓储业务后本年7月至12月应纳房产税4.2万元(1000×(1-30%)×1.29%÷12x6),
甲公司是一家工业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它拥有的一库房拟于本年7月至12月对外出租、原值1000万元,净值800万元,现该库房闲置。乙公司拟承租该库房,双方初步商定本年7月至12月租金为80万元(含增值税)。甲公司的会计人员发现,本年7月至12月的租金收入应纳房产税8.81万元(80÷(1+99%)x12%),应纳增值税6.61万元(80+(1+9%)x9%)。于是甲公司会计人员提供以下纳税方案:甲公司与乙公司协商,将房屋的租赁业务转变为仓储业务,即由甲公司代为保管乙公司原先准备承租房屋后拟存放的物品,从而将原来的租金收入转变为仓储收入。上述“租赁改仓储”的纳税筹划方案实际上是由将房屋的使用权出租给别人使用改为仍旧自用。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如果企业将房屋出租,则应按租金收入缴纳12%的房产税,这叫作“从租计征”:如果房屋自己使用,则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缴纳房产税,这叫作“从价计征”。在本例中,假设甲公司所在省份规定的减除比例为30%,则改为仓储业务后本年7月至12月应纳房产税4.2万元(1000×(1-30%)×1.29%÷12x6),应纳
老师请问下这个情况怎么处理
老师,我们单位有台设备,因某种原因我们公司不能招标,用的别家公司招标,现在款子打到了替我们中标的公司 现在怎么样把钱给我们公司呢?
老师,你好,老板需要我做一张复利的利息计算表,2024年4月1日起计,按月计息,月息1%!算到2月最后一天,请问这个表应该怎么做?
农产品生产者,企业所得税也免吗?
老师,采购原材料可以把入库单和验收单合并成一个单子吗?为什么?
这个月刚接受一家财务,发现之前的会计账上 将兄弟公司开进来的一张发票做了借:工程施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而且在12月份结账的时候,年底结账时将进项税额全部做了转出未交增值税。但是入职1月份在勾选发票时,发现这张票并没有勾选认证,于是我在1月勾选认证抵扣了,现在才发现之前会计将兄弟公司开进来的这发票。做了账务处理,但是不知道为什么没有勾选呢,而且已经年底结账了,应交税费之前会计勾选认证的金额竟然跟账务上进项不一样,这我现在如何处理?如果我现在招之前财务12月份做的。进项冲销的话,那我下月勾选认证的话,不就跟这个月的对不上了吗?
老师,我在哪个环节计算这个税金加成本去跟这个售价去对比,我想利润少的,有些产品就不准备生产了,正常白酒企业的这个毛利率在多少区间?售价156元,成本72元,这种产品有必要保留吗?怎么判定的
老师,2022年之前的会计将认缴制2000万注册资本做了实收资本,借方查不到是怎么录的科目,在2024年注册资本减资成200万后,另外一个会计在24年12月份做实收资本1800万的调整,借:实收资本1800万,贷:其他应收款个人1800万,这下实收资本但是调正确了,但是其他应收款个人头上就多出了1800万的虚数,我想在25年把它调了,于是我做了一笔 借:其他应收款个人1800万,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1800万,我结转后,其他应收款个人数据调正确了,利润表也没有收到影响,就是资产负债表上未分配利润多出1800万,这个1800万期末数怎么样才不结转到下一年度的期初数呢?
以前留抵税额,不知道是什么时候的,这次申报被减掉,做账如何做掉这个金额
你好老师 增值税申报表的第一行第一栏 按适用税率计税销售额 是不含税销售额金额对吧
那我可以直接按现行收取价格作为房屋收入吗?
是的,可以按照现行收取的价格确认房屋收入。即首先确认房屋的价值304000元为收入,同时将收到的21万现金记入账户,剩余部分通过租金逐年确认。这样做可以确保收入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那我可以按21万直接确认房款收入吗?
不可以。应按照房屋的整体价值304000元确认收入。21万是实际收到的现金部分,剩余的90400元通过租金收入逐步确认。这样处理符合收入确认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按21万,是触犯税法的吧,属偷税漏税问题吧
确实,仅按实收款项21万确认收入,而不考虑房屋的总价值304000元,可能会导致收入和利润的低报,这在税务处理上可能被视为避税或偷税行为。正确的做法是按照房屋的实际价值确认收入,确保税务记录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但是后续7年租金收入金额不确定
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采用合理的估计方法来预测未来7年的租金收入,将这部分预估收入与实际已收到的21万现金一起,根据房屋总价值304000元进行收入确认。如果实际租金收入与预估存在差异,后续可以进行调整。这种做法有助于在初期就准确反映交易的经济实质。
不是太明白
好的,简单来说,就是先估计未来7年租金的总额,将这个估计值和你已经收到的21万现金加起来,确认为总的收入。这个总收入应该和房屋的价值304000元相匹配。如果未来实际的租金收入和你估计的不一样,那么在那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账务记录即可。这样做可以帮助你从一开始就正确反映这笔交易的价值。
我现在应该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但是现在房屋价值304000元,收了21万,还有90400元欠款,后续7年内商铺租金不管多少都归公司所有,但是90400元这个数是一定的
明白了,这种情况下,你应该这样处理: 1. 确认房屋的总价值304000元作为收入。 2. 将已收到的21万现金记入账户。 3. 剩余的90400元作为应收账款记录,因为这部分是通过未来租金来收回的。 这样的处理确保了收入的确认与实际的经济活动相符,同时也保持了账务的清晰和准确。
明白了,这种情况下,你应该这样处理: 1. 确认房屋的总价值304000元作为收入。 2. 将已收到的21万现金记入账户。 3. 剩余的90400元作为应收账款记录,因为这部分是通过未来租金来收回的。 这样的处理确保了收入的确认与实际的经济活动相符,同时也保持了账务的清晰和准确。
那如果后续收取租金少于90400元,那这部分差额应该如何处理?
如果后续实际收到的租金少于90400元,那么应该将未能收回的差额作为坏账处理。具体操作是将未收回的部分记为坏账损失,这样可以调整账面上的应收账款余额,确保财务报表的准确性。同时,这也反映了实际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