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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应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公式调整为: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的纳税处理,比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从上述规定看,依据计算公式计算出相应的进项税额后:   借:其他业务支出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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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建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7%(市级7%,县级5%,乡镇3%) ,教育费附加=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3% 地方教育费附加=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2% 印花税=销售收入*优惠比例*万分之三 个人所得税超过3500的按级距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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