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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1,企业购入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2,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 3,按期计提折旧,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同时,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上面是最标准的做法,但是实际操作中,不用这么麻烦,第2步,直接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第3步也只做前面那个折旧分录,也不用做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这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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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主体不仅指法人、自然人,还包括单位,合伙企业就是非法人企业单位,也是法律主体,是纳税人。 合伙企业是会计主体同时也是民事法律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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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企业年金基金由企业缴费、职工个人缴费和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组成,实行完全积累。我国企业年金的政策导向是设定提存计划,符合国际主流模式。   一、独立的会计主体地位得以确定   旧企业会计制度对补充养老保险的核算非常简单,没有将其作为独立的会计主体进行核算。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企业年金基金应当作为独立的会计主体进行确认、计量和列报,具有以下几个明显的特点:是一种信托财产;实行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管理,存入年金专户;年金基金财产独立于相关各方当事人;年金基金按国家规定范围投资运营;各方当事人依法终止清算的,年金基金不属于清算财产。   企业年金基金是独立的会计主体。企业年金基金作为一种信托财产,必须存入企业年金专户,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和其他为企业年金基金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并作为独立的会计主体进行确认、计量和列报。   企业年金基金会计要素包括:基金资产(货币资金、贷款和应收款项类、交易性金融资产)、基金负债(应付证券清算款、应付受益人待遇、应付受托人管理费、应付托管人管理费、应付投资管理人管理费、应缴税金、卖出回购证券款、应付利息、应付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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