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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认股权的概念   认股权是指授予公司员工以一定的价格在将来某一时期购买一定数量公司股票的选择权。认股权一般授予高级管理人员或对公司有重大贡献的员工。运用认股权购买股票的行为称为行权或执行,购买股票的价格称为行权价或执行价格。当股票价格超过行权价时,通过行权可获得两者之间的差额。如果现在行权不能获利,可暂时不行使这一权利。认股权有几个重要的日期:雇主与员工对认股权的条款达成共识的这一天为授予日(GrantDate);有时认股权计划规定员工达到一定的业绩条件才能购买一定的股票,条件达到之日为给予日(VestDate),员工行权购买股份的那一天为行权日(ExerciseDate);有时认股权计划规定一个到期日(ExpirDate),认股权到期后,员工就不能再行权了。   认股权是股票期权的概念运用到企业管理中衍生出来的。从本质上看,认股权是一种看涨股票期权,期权的买方为员工,期权的卖方为发行公司。认股权和作为衍生金融工具在交易所交易的股票期权有诸多相同之处,他们的持有者均没有参与管理的权力、分得胜利的权力、分得其他剩余财产的权力。与一般意义的股票期权相比,认股权有许多自己的特征:(1)认股权和股票期权的发行主体、发行对象和发行目的不同。交易所设计的股票期权是为了提供一种避险工具而向公众发行的,而认股权是公司为了激励员工而向员工发行的。(2)认股权和股票期权的期限也不相同。股票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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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会计凭证需要保存15年;2.正常销毁不需要向税局机关申请; 第十条 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可以按照以下程序销毁: (一)由本单位档案机构会同会计机构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销毁时间等内容。 (二)单位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三)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国家机关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财政部门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 (四)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清点核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了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第十二条 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应当保存打印出的纸质会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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