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
  • 地税附加税一般为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附加税收,增值税和营业税免掉了也就一并免掉了,如果是早期核定的按营业额比率交纳的还需要交纳。 在账务处理上还是需要计提增值税的,在月末时统计出收入2万元以下,再结转到营业外收入中,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559.22 贷:营业外收入-补贴收入 559.22 还有一点要注意:以应该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为依据计算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河道管理费等,在增值税、营业税减免后,计提的相应金额也依法减免了,需要同时结转进入“营业外收入-补贴收入”。

    查看更多
  • 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及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细则,一是增加了非正常损失的“相关的应税劳务”不得抵扣的规定,是指与购进货物相关的应税劳务,如运输费、加工修理等。二是剔除自然灾害损失。原细则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包括自然灾害损失。三是原细则规定的“其他非正常损失”,因不够明确,不利操作,予以删除。 若企业发生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应税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如果企业在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之前,已将该购进货物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实际申报抵扣,则应当在该批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当期,将该批货物的进项税额予以转出。 首先,企业要对损失存货是否为非正常损失有个正确的判断。其次,是正确计算其涉及的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按所涉及的进项税额的计算方式不同,非正常损失存货可分解为:不含运费的原材料、含运费的原材料及产成品、半成品三种典型情况。正确掌握上述两点,处理非正常损失存货时,就能符合税法和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

    查看更多
  • 一、问题的提出   商誉是现代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表明企业获得超额收益的能力。在我国,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的规定,“企业自创商誉不能加以确认”。因此,可以确认入账的商誉只能是企业合并活动产生的商誉,即购买商誉,其金额等于购买企业支付的超过购买企业在被购买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中所占份额的差额。近年来,我国企业合并活动渐多,企业合并活动产生的商誉在企业,特别是在高新技术企业资产总额中所占比重越来越大,使用不断增强。与此同时,随着社会经济的深入发展和新科学技术、管理方法的不断涌现,企业之间的竞争日趋激烈,企业合并活动产生的商誉,很难永久保持,极有可能发生减值。   伴随着会计核算制度改革的逐步深入,我国股份有限公司从1999年开始计提“四项资产减值准备”,从2001年开始计提“八项资产减值准备”。但是,截至目前,我国尚未就商誉减值的会计核算问题作出相应规范。因此,研究商誉减值的会计核算,系统揭示其确认、计量和披露等相关问题,不仅具有一定的理论研究意义,更具有深远的实践意义。   从国际范围看,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1ASC)于2001年3月完成战略改组,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1ASB)于2001年4月开始运作。综观 IASB的组织结构、人事安排、发展目标、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建设计划和国际会计准则修订计划,美国等发达国家都在其中占据了主导地位,拥有相当大的“决策权”。目

    查看更多
  • 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及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细则,一是增加了非正常损失的“相关的应税劳务”不得抵扣的规定,是指与购进货物相关的应税劳务,如运输费、加工修理等。二是剔除自然灾害损失。原细则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包括自然灾害损失。三是原细则规定的“其他非正常损失”,因不够明确,不利操作,予以删除。 若企业发生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应税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如果企业在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之前,已将该购进货物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实际申报抵扣,则应当在该批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当期,将该批货物的进项税额予以转出。 首先,企业要对损失存货是否为非正常损失有个正确的判断。其次,是正确计算其涉及的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按所涉及的进项税额的计算方式不同,非正常损失存货可分解为:不含运费的原材料、含运费的原材料及产成品、半成品三种典型情况。正确掌握上述两点,处理非正常损失存货时,就能符合税法和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

    查看更多
  • 可能不一致,企业选取折旧年限最好与税法规定折旧年限一致,如果不一致就会产生差异,还得做纳税调整,如果与税法的一致了,那尚可使用年限也就一致了

    查看更多
  • 会计群交流
  • 知识库
  • 财税资讯

微信扫码即可入群!

领取会员

亲爱的学员你好,微信扫码加老师领取会员账号,免费学习课程及提问!

微信扫码加老师开通会员

在线提问累计解决68456个问题

齐红老师 | 官方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税务师

亲爱的学员你好,我是来自快账的齐红老师,很高兴为你服务,请问有什么可以帮助你的吗?

您的问题已提交成功,老师正在解答~

微信扫描下方的小程序码,可方便地进行更多提问!

会计问小程序

该手机号码已注册,可微信扫描下方的小程序进行提问
会计问小程序
会计问小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