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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了解被审计单位的行业状况、法律环境和监管环境及其他外部因素 2 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性质 3 了解被审计单位对会计政策的选择和运用 4 被审计单位的目标、战略和相关经营风险 5 被审计单位财务业绩的衡量和评价 6 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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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会计监督职能是指会计人员在进行会计核算的同时,对特定主体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所以财产清查不是会计监督职能的核心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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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在同一县市,发出商品方分录 借:应收帐款 贷:库存商品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收到商品方分录:借:库存商品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货物对外售出正常确认收入、结转成本 在同一县市 两者之间的货物调拨作备查帐,对外售出时确认收入,结转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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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软件做账,月末,主要是多一笔结转凭证 ,可以自动生成的,生成以后你可以自己看一下,主要就是是吧收入、成本、费用科目的余额都转入本年利润科目,会计分录是,借:本年利润 贷: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费用,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营业外支出,其他业务支出等 借: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利息收入等 贷:本年利润 贷方本年利润减借方就是当月损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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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会计主体或称会计实体或会计个体,是指会计为其服务的特定单位或组织。 会计主体的作用在于界定不同会计主体会计核算的范围。从企业来说,它要求会计核算区分自身的经济活动与其他企业单位的经济活动;区分企业的经济活动与企业投资者的经济活动。企业的会计记录和会计报表涉及的只是会计主体范围内的经济活动,而不核算反映企业投资者或所有者的经济活动、也不核算反映其他企业或其他经济主体的经济活动。 会计主体与法律主体并不是同一概念。一般说来,法律主体必然是会计主体,但会计主体并不一定就是法律主体。任何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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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及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细则,一是增加了非正常损失的“相关的应税劳务”不得抵扣的规定,是指与购进货物相关的应税劳务,如运输费、加工修理等。二是剔除自然灾害损失。原细则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包括自然灾害损失。三是原细则规定的“其他非正常损失”,因不够明确,不利操作,予以删除。 若企业发生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应税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如果企业在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之前,已将该购进货物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实际申报抵扣,则应当在该批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当期,将该批货物的进项税额予以转出。 首先,企业要对损失存货是否为非正常损失有个正确的判断。其次,是正确计算其涉及的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按所涉及的进项税额的计算方式不同,非正常损失存货可分解为:不含运费的原材料、含运费的原材料及产成品、半成品三种典型情况。正确掌握上述两点,处理非正常损失存货时,就能符合税法和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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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购置 借 固定资产 贷 银行存款 2. 折旧 借 费用 贷 累计折旧 3.出售 需要将固定资产转入固定资产清理 借 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贷 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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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个人认为,想系统学习最新会企业会计准则当然用会计准则讲解一书,这个自然越新出的越好,可我买过一本里面案例较少,如果有带案例的最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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