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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地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印花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个人所得税,水利基金,残疾人保障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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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这样,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上升为《企业所得税法》中的法律条款,体现了国家对该项政策的高度重视。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力H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2008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该通知是税务机关、企业全面贯彻落实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政策严谨、具体、统一的政策依据和操作程序。   目前,关于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至少有以上3个文件可以遵照执行,但由于一些研发企业对以上文件理解得不准确,不能按照要求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备案资料,因而不能享受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所以研发企业认真领会法律法规的含义,并用于指导和规范经营活动及会计核算,对于企业有着重要意义。   研发活动的界定   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之前的相关文件并没有对企业研究开发活动作出明确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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