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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包括哦。会计主体又称会计实体,是指会计工作为其服务的特定单位或组织,也就是说只要在经济上相对独立的企业、单位等组织都可以成为会计主体。会计法总则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必须按照法律办理会计事务。也就是说,只要是一个相对独立的组织,就可以成为会计主体,会计主体的范围较宽。《会计法》第2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必须依照本法办理会计事务。”由此可知,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包括企业的分支机构)都是会计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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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计提支付员工工资、社保等的会计分录有很多种做法,这是我觉得比较好的一种: 1、 计提工资: 借:各种费用——工资 ——社保(公司负担) ——住房公积金(公司负担)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社保(公司负担) ——住房公积金(公司负担) 2、 支付员工工资并代缴代扣个税和社保: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其他应付款——社保(个人负担) 其他应付款——住房公积金(个人负担) 3、 支付社保金及个税 借:应付职工薪酬——社保(公司负担) ——住房公积金(公司负担)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其他应付款 ——社保(个人负担) 其他应付款——住房公积金(个人负担) 贷:银行存款 计提的原因是费用的权责发生制原则,因为工资和社保是员工在某个月为企业的劳动所产生的费用,而支付往往在下个月,所以费用应该提前记到发生劳动的当月,并挂应付科目,在支付时冲销应付科目。如果是在发生劳动的当月就支付了相应的工资、社保等,就不用计提和挂应付科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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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着重解决了存货的确认和计量问题,《企业所得税法》着重解决存货的计税基础、扣除、纳税调整和损失的税务处理问题。下面,我们分析一下存货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联系与区别。   一、存货的范围与确认企业的存货通常包括:原材料、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商品、周转材料等。存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与该存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该存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在存货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上,存货的范围与确认是一致的。   二、存货的初始计量与计税基础   在会计处理上,存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存货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存货的采购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存货的加工成本,包括直接人工以及按照一定方法分配的制造费用。制造费用,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企业应当根据制造费用的性质,合理地选择制造费用分配方法。在同一生产过程中,同时生产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产品,并且每种产品的加工成本不能直接区分的,其加工成本应当按照合理的方法在各种产品之间进行分配。存货的其他成本,是指除采购成本、加工成本以外的,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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