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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计提时: 借:制造费用(或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在建工程等科目)-工资 贷:应付职工薪酬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应缴税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交纳个所税时: 借:应缴税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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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做成公司回购股份,公司股东股权回购挂在公司账户上,原价或者在税务机关指导价上成交,市价部分与成交价的差额,公司以工资薪金(年薪)形式发放给股东。这样转让方少交个人所得税且合法。 2、“另外一个人”,取得股权,以股份期权的形式授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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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查补的前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在编制损益表时,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项目来反映。分录:(1)调整应交所得税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2)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余额转入利润分配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补交税款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2.补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3.滞纳金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银行存款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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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以房地产进行投资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土地投资后其产权就应由投资方所有转为由被投资企业所有了。当以后该企业将上述土地再转让,就需要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但在确定扣除项目时,法规解释说: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可以有三种形式:土地出让金,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和支付的地价款。那么投资入股取得的土地应如何确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呢?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自2006年3月2日起执行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规定,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048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因此,按上述规定对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不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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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讲 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的特点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活动的主要业务房地产是房产与地产的总称。房地产开发可将土地和房屋合在一起开发,也可将土地和房屋分开开发。房地产开发企业就是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它既是房地产产品的生产者,又是房地产商品的经营者。进行的主要业务有: 1.土地的开发与经营。企业将有偿获得的土地开发完成后,既可有偿转让给其他单位使用,也可自行组织建造房屋和其他设施,然后作为商品作价出售,还可以开展土地出租业务。 2.房屋的开发与经营。房屋的开发指房屋的建造。房屋的经营指房屋的销售与出租。企业可以在开发完成的土地上继续开发房屋,开发完成后,可作为商品作价出售或出租。企业开发的房屋,按用途可分为商品房、出租房、周转房、安置房和代建房等。 3.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的开发。 4.代建工程的开发。代建工程的开发是企业接受政府和其他单位委托,代为开发的工程。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营特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生产经营与施工企业不同。其经营特点主要有以下几点: 1.开发经营的计划性。企业征用的土地、建设的房屋、基础设施以及其他设施都应严格控制在国家计划范围之内,按照规划、征地、设计、施工、配套、管理“六统一”原则和企业的建设计划、销售计划进行开发经营。 2.开发产品的商品性。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产品全部都作为商品进入市场,按照供需双方合同协议规定的价格或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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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备份: 你一进去就是你的账套了,然后点击主菜单的“文件”,在里面就可以看见“账套备份”了,点击“账套备份”,你选择好你的备份地点,就可以了。恢复:你备份的账套并不是直接就可以打开的,你要先恢复。你进入一个账套后,在软件的主页面,点击主菜单的“文件”,然后点击“账套恢复”,你选择好你的恢复地点,记住后,再点击主菜单的“文件”,点击“打开账套”,选择你刚才的文件路径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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