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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总分类账 企业可根据业务量的多少购买一本或几本总分类账(一般情况下是无需一个科目设一本总账的)。然后根据企业涉及到的业务和涉及到的会计科目设置总账。原则上讲,只要是企业涉及到的会计科目就要有相应的总账账簿(账页)与之对应。会计人员应估计每一种业务的业务量大小,将每一种业务用口取纸分开,并在口取纸上写明每一种业务的会计科目名称,以便在登记时能够及时找到应登记的账页,在将总账分页使用时,假如总账账页从第一页到第十页登记现金业务,我们就会在目录中写清楚“现金……1~10”,并且在总账账页的第一页贴上口取纸, 口取纸上写清楚“现金”;第十一页到二十页为银行存款业务,我们就在目录中写清楚“银行存款……11~12”并且在总账账页的第十一页贴上写有“银行存款”的口取纸,依此类推,总账就建好了。 为了登记总账的方便,在总账账页分页使用时,最好按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的顺序来分页,在口取纸选择上也可将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按不同颜色区分开,以便于登记。 企业通常要设置的总账业务往往会有“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存货、待摊费用、长期投资、固定资产、累计折旧、无形资产、开办费、长期待摊费用、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应交税金、其他应交款、应付利润、预提费用、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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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包括哦。会计主体又称会计实体,是指会计工作为其服务的特定单位或组织,也就是说只要在经济上相对独立的企业、单位等组织都可以成为会计主体。会计法总则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必须按照法律办理会计事务。也就是说,只要是一个相对独立的组织,就可以成为会计主体,会计主体的范围较宽。《会计法》第2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必须依照本法办理会计事务。”由此可知,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包括企业的分支机构)都是会计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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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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