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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会计凭证需要保存15年;2.正常销毁不需要向税局机关申请; 第十条 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可以按照以下程序销毁: (一)由本单位档案机构会同会计机构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销毁时间等内容。 (二)单位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三)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国家机关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财政部门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 (四)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清点核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了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第十二条 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应当保存打印出的纸质会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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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01 物资采购 1211 原材料 1221 包装物 1231 低值易耗品 1232 材料成本差异 1233 周转材料 1241 自制半成品 1243 库存商品 1244 商品进销差价 1251 委托加工物资 1271 受托代销商品 1281 存货跌价准备 4101 生产成本 4104 工程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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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实际上供应商当月送的材料,一般都是下月初对账然后再开发票。没有收到票的情况,都是做一张凭证把材料先暂估入库。次月初再冲掉此凭凭证,再按发票信息做正确的凭证。但有个别情况:下月初不是所有的供应商都能开票,对于这种情况:是再做暂估入库,下月初再冲掉。是这样吗?对于这种方法本人不太认同,有点繁锁。请教高人指点一下好的方法,既做账方便简单又符合会计准则要求(还有税务)。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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