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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单位是一般纳税人的事业单位,签订的设备合同含税总金额是100万,上年支付了50万,因为那时候还是是小规模,收到的是普通增值税发票,入账如下: 借:事业支出 50 借:在建工程 50 贷:银行存款 50 贷:非流动资产基金-在建工程 50 今年转为一般纳税人了,支付尾款40万,剩下10万作为质保金(保质期一年),取得了40万(含税)增值税专用发票,那我做账的时候应该怎么做呢?是不是这样: (1)借:事业支出 34.19(40/1.17) (2)借:固定资产 42.74(34.19+8.55) 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 5.81 贷: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 34.19 贷:银行存款 40 其他应付款 8.55(10/1.17) (3)借:固定资产 50 非流动资产基金-在建工程 50 贷:在建工程 50 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 50 质保期满后支付十万质保金,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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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 官方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税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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