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印花税的纳税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具体有:1、立合同人,2、立账簿人,3、立据人,4、领受人。 二、印花税的征税对象 现行印花税只对印花税条例列举的凭证征税具体有五类: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三、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印花税根据不同征税项目,分别实行从价计征和从量计征两种征收方式。 (一)从价计税情况下计税依据的确定。1、各类经济合同,以合同上记载的金额、收入或费用为计税依据;2、产权转移书据以书据中所载的金额为计税依据;3、记载资金的营业账簿,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合计的金额为计税依据。 (二)从量计税情况下计税依据的确定。实行从量计税的其他营业账簿和权利、许可证照,以计税数量为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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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四者概念的区别 总体来说,“工资总额”、 “工资、薪金总额”和“工资、薪金所得”三个概念虽有区别,但差别不大,主要是“职工薪酬”与这三个概念差别较大,集中体现在概念范畴、法规依据、使用范围和使用主体等方面。 一、概念范畴、法规依据、使用范围方面的区别 1.“工资总额” “工资总额”属于统计范畴的概念,它是计划经济的产物。我国政府为了能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经济指标进行宏观调控,特别设置了监控个人收入的“工资总额”指标和监控个人支出的“物价指数”指标,目的在于避免收入差距过大和物价波动过大的问题。为保证国家对工资进行统一的统计核算,1989年9月30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统计局1990年1月1日发布第一号令《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该规定明确指出: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 工资总额由六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工资总额不包括:(一)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颁发的创造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奖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教练员的奖金;(二)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三)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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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你好!按会计规定是不可以的,但是实际工作中没有管理的可以这样处理。就是显得不够正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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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1.会计凭证需要保存15年;2.正常销毁不需要向税局机关申请; 第十条 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可以按照以下程序销毁: (一)由本单位档案机构会同会计机构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销毁时间等内容。 (二)单位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三)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国家机关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财政部门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 (四)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清点核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了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第十二条 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应当保存打印出的纸质会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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